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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强奸犯判无期让社会公义受损

2015-06-17 06:43阅读:
一桩性侵妻子被丈夫砍死,丈夫因此被判无期的案子,引发舆论热议。
砍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本天经地义,无可置疑。但聚焦点在于,法院判决无期的尺度是否过大,以及量刑上是否过重。
据悉,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没有轻判主要是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
这显然是个不好的判决。一者在张某明目张胆地性侵妻子时,丈夫田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这对任何一个男人而言都是奇耻大辱,田某当场扭打起来不仅合乎情理,更是人之共性。二者,在明知打不过对方的前提下,田某是否有能力顺利制服强奸犯,使之“自愿配合”坐等田某报案,实在令人怀疑。在这点上,有网友调侃说,田某其实应更“绅士”地发出警告:请立即停止侵害,您这是违法的。逻辑显然走不通。三者,张某虽已停止对田某妻子的侵害,对田妻的威胁固然已经消失,但考虑到当时田某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而且发现打不过对方,而此时田某本人是否置于危险之中要打个问号,情急之下或惶恐之中操刀砍人,也有可能属于“过失杀人”。再者,即便是“故意”行为,也是情绪激动时的“激情杀人”,亦可成为考量减轻刑责的重要因素之一。最后,田某事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显而易见,田某可以“酌情”轻判。而其最终被判无期,显然法院量刑上有“从轻”考量但无“从轻”(指幅度较大的)实际法律行为,显然“裁量”的天平更倾向于负能量,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而行,对社会公义是一种隐形的内在的自伤。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不容情是对的,但法无定法,法律或因纷繁社会现象而“风云变幻”,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案例是一模一样的,这就要求司法实践者在具体的案例中,既要立足法律本核,又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否则,反而可能“律”无可“律”,那么,此类个案戕害到的不仅是田某及其家人,还可能是人们对公义的尊崇和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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