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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基本条件和要素

2010-09-21 10: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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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的基本条件
3.1.1 授信对象
3.1.1.1 一般授信对象
我行对公授信的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授信对象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
,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 已在或将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等;
(4)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有效持有中国人民银行获准的贷款卡(号);
(5)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7)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项目授信的,项目的资本金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1.1.2 集团客户授信对象
我行的授信对象可以是集团客户,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授信对象应当按照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指拥有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一般应具备以下两条以上特征:
A.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
B.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占用资金占企业净资产50%以上;
C.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D.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E.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F.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3.1.2 授信对象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授信对象即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2) 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4) 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5) 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6) 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7)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8) 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9)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10) 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 如授信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应同时提交上级单位的借款授权书;
(12) 如授信申请人为首次申请授信的三资企业,应同时报送外经贸委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及有关批复文件;
(13)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14) 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15) 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6) 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17) 对于中长期授信项目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核准文件或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3.2 授信的基本要素

授信的基本要素为: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用途、担保。
3.2.1 对象
对象应当满足我行授信对象的基本要求。
3.2.2 金额
金额是指授信额度的具体数额。
3.2.3 期限
授信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3.2.4 利率或费率
目前我行的贷款利率、保证业务费率在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础上,统一执行总行的有关价格规定。在确定具体的利率、费率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种制约因素:
(1) 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
(2) 授信业务的风险;
(3) 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
(4) 同业竞争;
(5)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6) 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品种及其服务质量。
3.2.5 用途
不同的授信业务有不同的用途,在具体办理授信业务时尤其要注意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挪用资金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3.2.6 担保
担保是保证客户还款或履行责任的第二来源。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3.3 授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3.3.1 授信活动中我行的权利与义务
3.3.1.1 授信活动中我行的权利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我行有权依授信条件和授信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我行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1) 要求客户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
(2) 根据客户的条件,决定授信与否、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授信使用方式、期限和利率、费率等;
(3) 有权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授信客户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我行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4) 依合同约定从客户账户上划收授信业务本金和利息;
(5) 客户未能履行授信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客户提前归还或停止向客户提供尚未使用的授信业务;
(6) 在授信业务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免受损失的措施。
3.3.1.2 授信活动中我行的义务
(1) 应当公布所经营的授信业务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客户提供咨询;
(2) 应当公开授信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办理授信的条件;
(3) 应当审议客户的授信申请,并及时答复授信与否。短期授信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授信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 应当对客户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5)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等授信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3.2 授信活动中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3.3.2.1 授信活动中客户的权利
(1) 可以自主向我行申请授信并依条件取得授信;
(2)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授信;
(3) 有权拒绝授信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 有权向我行相关分支机构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 在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3.2.2 授信活动中客户的义务
(1) 应当如实提供我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我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存贷款余款及授信情况,配合我行的授信调查、审查和检查;
(2) 应当接受我行对其使用授信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 应当按授信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
(4) 应当按授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授信业务本息;授信客户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或承兑、履约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
(5)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我行的书面同意;
(6) 有危及我行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我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3.4 授信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行的各类授信业务应实行担保,但经我行审查、评估,确认授信客户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或履约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但全行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增长。
(1) 新增信用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我行重点支持行业和风险评级为1-5级的授信客户;
(2) 凡减持退出的行业、企业或资本金未达到有关规定的项目不能提供信用贷款,已发放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担保或予以收回;
(3) 除总行批准外,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年以内;
(4) 各行发放信用贷款必须在总行核定的比例内;
(5)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担保的实践情况看,保证的作用和效果远不如抵质押,因此应在严控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逐步降低保证比例,提高抵质押比例。对于担保授信,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能力,客观评估抵质押物价值,抵质押率在规定比例内从严掌握,并按贷后监控的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重新认定,价值不足的要及时追加有效担保。

3.5 限制授信的事项

3.5.1 限制授信的对象
授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1) 不满足我行授信的基本条件的;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核准或批准文件的;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 未经直接集团(控股)公司授权,其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8) 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建立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等行为的;
(9)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3.5.2 必须严格控制的授信对象
(1) 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
(2) 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即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3) 法定代表人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的公司的企业。
3.5.3 禁止和限制办理的授信事项
3.5.3.1 禁止事项
(1) 禁止逆程序操作;
(2)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3.5.3.2 禁止提供授信的业务
对以下用途的业务和情况不得进行授信:
(1)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5) 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或核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
l 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l 环保批准文件;
l 土地批准文件;
l 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6) 以贷收息贷款;
(7) 承兑和贴现融资性汇票;
(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信贷政策法规,列入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产业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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