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不利影响包括自我评价不利影响、自身利益不利影响和过度推介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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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
| 无意识地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
防范措施: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范围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
| 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
如果能够合理断定下列条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该项服务:
1.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某一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无关,并不产生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2.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
| 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下列情况下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以前向该实体所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关于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在之后尽快终止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
|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 |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的资源,并且熟悉客户的系统和程序,能够协助客户及时完成工作;
2.如果限制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将给客户带来严重的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
| 二、管理层职责 |
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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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按照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项管理职能。管理层职责涉及对实体的领导和指挥,包括针对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决策。 |
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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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评价不利影响、自身利益不利影响或密切关系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
|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
| 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
1. 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2. 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3. 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4. 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5.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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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
1.工资服务;
2.编制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
3.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
| 四、评估服务 |
| 判断不利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
1.评估服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在确定和批准评估方法以及其他重大判断事项时,客户的参与程度;
3.是否可获得公认的评估方法和指南;
4.对于运用标准或公认的方法的评估服务,有关事项的内在主观程度;
5.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6.对能引起评估金额产生重大波动的未来事件的依赖程度;
7.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范围和详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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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措施 |
1.由未参与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士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2.作出安排,使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参与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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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同时满足) |
1.以帮助其履行税务报告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
2.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
3.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 |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两种情况) |
1.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评估涉及高度的主观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自我评价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2.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单独或累积起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
| 五、税务服务 |
| 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不利影响和过度推介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1.税务机关采用的税收核定和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2.相关税制的复杂程度以及应用时进行判断的程度;3.业务的具体特征;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
| 种类 |
影响因素 |
防范措施 |
特别规定 |
不利影响情形 |
| 编制纳税申报表 |
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复核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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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
(1)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程度以及在运用时所需判断的程度;
(2)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3)税额对于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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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此类业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以编制对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
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 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
(1)在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税务建议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2)税务建议的结果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税务建议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该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是否存有疑问;
(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5)税务建议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6)税务处理是否得到非公开裁决的支持或税务机关的认可。 |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4)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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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该建议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支持,通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报表中的某项特殊会计处理或列报,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产生自我评价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②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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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 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
(1)评估方法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评估工作本身的主观程度;
(2)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专业人士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3)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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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 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
(1)引起税务纠纷的事项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建议所致;
(2)税务纠纷的结果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3)该事项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4)该诉讼程序是否公开进行;
(5)管理层在解决税务纠纷时所担任的角色。 |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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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税务服务涉及在税务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为审计客户充当辩护人,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是重大的,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不利影响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过度推介不利影响和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 六、内部审计服务 |
(一)内部审计活动
(二)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
(三)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
(四)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情况
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审计客户承担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并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
2.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工作范围、风险和频率;
3.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发现的事项;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应当实施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建议,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内部审计服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五)利用自身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结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六)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
| 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 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
| 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产生的自我评价不利影响就会非常重大,只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注册会计师不承担管理决策职责,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
| 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
| 八、诉讼支持服务(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不利影响) |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
| 九、法律服务(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不利影响) |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二)判断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则应当评价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十、招聘服务(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不利影响) |
(一)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
2.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
3.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4.对候选人在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内部控制等职位上的胜任能力提出咨询意见。
(二)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2.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
|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自我评价不利影响) |
(一)公司理财服务活动
(二)防范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三)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如对公司财务交易的筹划或融资安排提出建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产生自我评价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四)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项目组对有关会计处理适当性存有疑问;
2.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