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
2012-11-19 03:28阅读:
学术研究可以分为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两种形式。微观视角一般是从小处着眼,就法学来讲,就是从一个具体的案例,从一条具体的立法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宏观视角一般是从整体、全局、基本原则出发,就法学来讲,就是从法的基本原则、规律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着手进行研究。就法学体系来讲,其中的法理学探讨的是法律现象中的规律、原则、本质问题,因而往往从宏观视角进行思考和研究;而部门法学探讨的是具体的立法规定及实践问题,因而主要是从微观视角进行思考和研究。而就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本身来讲,它们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又都可以有宏观和微观之分。
法理学的分支可以区分出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两个派别。自然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哲学,它是用哲学的眼光和视角考量法律现象,因此它往往是宏观的,往往试图探究问题的规律和本质;实证法学(包括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实证法学)则往往强调对具体立法规定本身以及某一社会现象研究,往往强调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进行描述和说明,因而相对来说,它是微观的。
部门法学的内容一般有总论和分论之别,或者说有部门法基本原则和部门法具体规则之别。总论和基本原则的内容往往是整体的、宏观的,因此,对总论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往往就需要有一种宏观视角。而分论和具体规则的内容往往是局部的、微观的,因此,对分论和具体规则的研究往往就是一种微观研究。但这样说不是要把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相对立。其实一项好的研究,往往是两者并用的。对总论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往往需要有扎实的分论知识基础或对各个具体规则的深入了解和掌握,否则,所谓的总论内容或基本原则研究就是空中楼阁,就会成为套话、空话的跑马场,就会成为主观、任意的滋生地。这也就是一些本科生或研究生甚至老师写不好“宏大问题”的原因,也是一些老师不主张学生研究“宏观问题”的原因。宏观问题和宏观视角研究,不只是需要有对各个分论知识进行归纳总结的能力,有时还需要一种灵感和敏感。也就是说,宏观视角的研究不等于归纳研究,它要高于归纳研究,它绝不是对一堆材料的简单归纳和总结。但没有对各个分论知识的归纳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灵感和敏感,即使有了所谓的灵感,也往往不可能产生质量较好的“宏观研究”。套用“大胆假设、
小心求证”这句话来讲,大胆的假设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一定是与之前的知识积累有关;而有了这个假设之后,还要借助于大量的论据给以证实或证伪,这就是一个深入研究的过程。当然,人和人是有差别的,看同样一本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悟和收获,因而,不同的人在同一个学习阶段有不同的灵感或“假设”也是自然的。同样,对分论内容和具体规则的研究,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也不能只是一个“就事论事”的研究。好的部门法问题研究一定是和法理结合在一起的。首先,较高的法理水平往往会使部门法研究者的视角、立意“与众不同”;其次,一个部门法问题研究只有上升到法理层次才有较强的普适价值和实践功用。我们不仅要钻进去研究部门法的具体问题,还要能跳出来从整体与系统(此系统既可以是整部部门法,也可以是整个法律体系,还可以是整个社会科学等)的角度打量这个问题,思考这个问题与其他问题的联系。要识庐山真面目,就不能仅仅身在此山中。微观研究要做到在微观之中见宏观,从宏观打量微观。
当前对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强调从小处着眼,强调从具体问题出发,强调实证研究,我是基本赞同的,这种要求基本上是和学生自身的研究水平相符合的。但凡事不能绝对,那种认为本科生、研究生不应写“宏观问题”,不应从宏观视角研究问题的说法和做法,我是不赞同的。人和人是有差别的,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处于同一种水平,都只有一种兴趣和倾向。绝大多数人处于一种水平,并不能排除某些人或某个人处于另一种水平,具有另外一种兴趣和倾向。兴趣是最好的导师。只有使兴趣的种子得以种下,才有可能长成别样的参天大树;只羡慕别样的参天大树,却不去发现种子,培育种子,并怀疑种子长成参天大树的能力和可能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对学生进行学术论文指导,不能搞一刀切,更不应因研究者本身的兴趣和能力而堵塞、遮蔽学术多元、繁荣的可能性。作为学生学术研究的评判者,也许我们需要经常警醒的是那个悖论:一项研究如果所有人都能理解,都说好,那就说明它不是一项好的研究,因为它研究的内容已经不是最新的了;而一项研究如果没有人能够看懂,没有人能够赞同,它也就无法发表并被同时代的人认知和实践。这个悖论也许说明了,为什么人类文明史上一些重大的著述和成果,往往是在作者死后多年才被社会认同和接受的。对学生学术论文的指导和评判,要善于把握“有”、“无”和“空”的关系。“无”中才能生“有”,而只有具有了“空”的心态,才能使“有”从“无”中产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