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药?什么是有毒、有害食品?
2024-04-29 14:47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李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民房作业厂房,购买机器设备、包装材料、胶囊壳、标签、中药以及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格列苯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等物质,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中华活胰宝普儿胶囊等降糖保健食品。
李某安排员工电话推销,同时也向诊所提供上述保健品,由诊所进行销售,至案发,涉案产品共计89万元。
法院认为
李某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销售,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分析
本案主要问题,涉案的胶囊属于假药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本案没有将涉案胶囊认定为假药,而是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一、从法定概念的层面分析
概念是反应事物本质属性的理性认识,能够将此事物与彼事物区别开来,同时概念也是对事物进行分析和判断的逻辑基础。对上述产品如何认定,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判断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从规定看,食品和药品这两个概念是对立统一、相互补充关系。
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药品,要同时具备三个属性,首要特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目的特征,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形式特征,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二、从客观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首先,看产品的批准文号
正规的保健食品包装盒左上角必须标出“小蓝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并且标注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年份)xxxx号“或”卫食健字(年份)xxxx号“。1999年后,国家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标准为”国药准字“。国食健字、卫食健字一般界定为食品,如果是”国药“字号,一般界定为药品。
其次,看产品的说明书
保健食品一般会标注为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并应当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药品则标注药品名称、适应症、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药理作用、禁忌。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保健食品包装必须注明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卫生许可证号。2003年《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有27种,其中包括辅助降低血糖、血脂、血压。
再次,看产品的外包装
药品的包装有规定制式,应当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批准文号。
最后,看产品的销售地点
产品是在药店、诊所销售还是在保健品店或超市等场所、互联网平台销售。
三、综合供述和宣传、推介涉案产品情况等言词证据进行判断
在实际案件中,会有涉案产品客观属性信息不全,或涉案产品的批号、包装、说明书之间存在矛盾,或涉案产品的客观属性同宣传、推介情况存在矛盾的特殊情况。当产品标识和对外宣传不存在明显矛盾时,可直接按照产品标识来确定产品属性。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外宣传与产品标识存在明显矛盾时,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事实上属于此产品冒充彼产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彼产品的治疗功能欺诈顾客并销售,宜根据在案证据按照其对外宣传的产品性能确定涉案产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