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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为何管不住名人代言广告的“臭嘴”?

2009-11-03 07:02阅读:
《广告法》为何管不住名人代言广告的“臭嘴”?
企业,尤其是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原本与名人扯不上关系,企业盈利的对象是消费者。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惨烈的竞争,使得他们不得不重金甚至赔本借贷大作广告,这似乎成了赢得产品市场份额的唯一手段。于是,企业不惜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元的代价名人代言产品广告,以期发挥“名人效应”
诚信的企业加上德义的名人互利共赢,消费者买来个货真价实心甘情愿;反之,无良的企业勾结昧心的名人狼狈为奸,消费者只能上当受骗骂娘喊冤。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虚假宣传,致死人命的案例并不鲜见。
不用说,消费者吃亏的根源是名人代言的“臭嘴”。你不听信他们的信口雌黄怎么办?几乎每个大众企业的产品都是名人代言,不少名人还代言多个企业的多种产品,让你无所是从也得是从,毕竟人人都是消费者,活着就得消费。而一旦出了产品质量问题,通常是消协调解退换,严重者企业赔偿,广告代言人往往是毫发无伤。
张铁林、王刚、何庆魁、葛优、范伟、侯耀华等睁着眼睛说瞎话,简直就是元凶勾结企业欺骗消费者,侯耀华竟然“现身说法”涉嫌10种产品的违法广告,被媒体曝光了,又得到了什么处罚?收不住场了也不过是退出一些代言费而已,更别说那些正在粉墨登场忽悠消费者的广告代言人了。
当然,如果一刀切地禁止所有名人代言产品广告也不现实,如何堵住名人代言广告的“臭嘴”才是关键。“掌嘴”力度要大,让他疼痛难忍才是。
让消费者高兴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南宁举行的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之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透露,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进行规范。这是来自新华网11月2日下午的消息。
该消息称,中消协副会长杨红灿提出,名人代言广告要对消费者负责。他认为名人在进行广告代言时要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声誉意识,消费者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对于消费者受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的,他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作为亿万消费者之一的我,看了这个消息总觉得高兴得太早。强调这个意识那个意识,维权途径什么的还是老套子。名人没有傻子,基本的责任意识、法
律意识、声誉意识还是有的,起码的道德良知也是有的,不过是舍义取利,在厚重的金钱面前不顾廉耻公然“臭嘴”莲花挑衅道德底线和法律罢了。消费者乃至若何?见个名人“百年不遇”,加之对名人的惯性追捧,发发牢骚而已。
如何堵住名人广告代言的“臭嘴”,道德教育早已是“小马拉大车”,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大程度上,名人代言广告“胡言乱语”,是现行《广告法》把他们惯的。如何掌掴广告代言人的“臭嘴”,就要看执法者的了。
既然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对名人代言广告问题进行规范,那么怎么行之有效的规范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窃以为至少应有这样几个条款
1、缴纳与代言费等额“诚信保证金”,由国家工商总局“暂存”,规定几年之内诚信代言者本息返还,反之,没收上缴国库;
2、广告代言人包括专家学者不得代言产品质量、效果及企业“形象”;
3、所代言产品,代言期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事故,与被代言企业负责人负同等刑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民事赔偿;
4、违背上述之一者,终生不得代言。
5、企业雇用境外或外籍人士代言广告,先行缴纳相当于代言费的“诚信保证金”,违背上述第二条者,终止该代言广告,罚没“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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