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
2022-03-20 14:43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