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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纲五常

2011-05-05 07:03阅读:
浅谈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求全责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名教观念最初也始于孔子。孔子强调以等级名份教化社会,认为为政首先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董仲舒倡导审察名号,教化万民。西汉武帝时,把符合封建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用它对百姓进行教化。称“以名为教”。其内容主要就是三纲五常。但“名教”这个词的出现是在魏晋时期,用来指以孔子的“正名”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礼教。魏晋时期围绕“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展开了论辩。王弼糅老庄思想于儒,认为名教出于自然;嵇康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西晋郭象则认为名教即自然。宋明以后,名教被称作“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如违犯封建伦理纲常,
即被视为“名教罪人”。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做人的起码道德准则此为伦理原则,用以处理与谐和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建社会。依五常之伦理原则处之,则能直接沟通;通则去其间隔,相互感应和和洽。所以五常之道实是一切社会成员间理性的沟通原则、感通原则、谐和原则。

浅释:仁、义、礼、智、信 仁爱、忠义、礼和、睿智、诚信
  仁:仁省,人人心德也。心德就是良心,良心即是天埋,乃推己及人意也。所以仁字,从二人相处,因为人不能离群而独存,别人之观念立,人之人格显,方能雍容和谐,以立己立人,发挥老吾老幼吾幼之怀抱,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物为人,而不为己,发为恻隐之心,宽裕温柔,仁也。   义:义者,宜也,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之意也。所当做就做,不该做就不做。见得思义,不因果滥取不义之财物。子曰:「君子喻於义,小人喻於利,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所以人发为羞恶之心,发为刚义之气,义也。   礼:礼者,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释名:礼,体也,得其事证也,人事之仪则也。进退周旋得其体,乃是正人身之法也。尊卑长幼有序,处事有规,淫乱不犯,不败人伦,以正为本,发为恭敬之心,斋庄中正之态,礼也。   智:智者,知也,无所不知也。明白是非、曲直、邪正、真妄,即人发为是非之心,文理密察,是为智也。   信:信者,不疑也,不差爽也,诚实也。就是「言出由衷,始终不渝」。信字从人言,人言不爽,方为有信也。诚心之意也,以诚居心,必然诚实。处世端正,不诳妄,不欺诈者,是为信也。   
“ 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  
  “五美德”即:温、良、恭、俭、让 是温和、善良、恭敬、节俭、忍让这五种美德。   温良恭俭让是传统美德即什么也不争,什么也不抢,处处与人为善。温者貌和,良者心善,恭者内肃,俭乃节约,让即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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