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物局: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1 [打印] [关闭]
本报9月8日刊发的《青海民和:大量新石器时代文物被私藏贩卖》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尤其是文中提到,被收缴的文物又出现在市场上,其背后的根源究竟是什么?
9月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文物局张姓工作人员。
张某坦陈,青海境内彩陶数量众多,大量散于民间,而文博部门由于经费不足,无力收藏与保护。“这两年文物案件也破获了不少,包括一些公职人员也有参与。”
根据《文物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1999年4月5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移交部门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执法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张某告诉记者,“由于案件审理的其他原因,牵扯一些其他问题,公安机关常常不能及时上交收缴的文物”。
问及具体原因,张某说:“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比较紧张,结不了案就没法移交。”
据张某介绍,当地公安人员在经办文物案件时,有时会提出办案经费紧张,希望能给一些补助或奖励。“按理说,公安破获重大案件是应该给予一定奖励。《文物法》规定,在保护文物方面有
公安机关常常不能及时上交收缴的文物
本报记者 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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