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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2018-06-29 17:20阅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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