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期案例1,是因为英美法律文本书写习惯以及中外语言思维差异,导致一、二审判决截然不同,值得借鉴。案例2,是关于华人平时的“双语签名”习惯与遗嘱落款不一致时产生分歧的认定。在案例3中,法院建议从两个方面判断在境外生活的“子女”是否与遗嘱人形成“养子女”关系;在案例4中,对于被告控诉原告“隐瞒双重国籍”的主体适格问题予以了答案,并提醒我们,在北京地区的审判中,一般对遗嘱有较严格的“要件要求”,落款签名及“年月日”必不可少。以上4个案例,对于丰富涉外继承实务,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英文中文翻译出现歧义如何评判?如何探究英美法下的“遗嘱条文”本意?
——玉仙诉马一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玉仙与被继承人马山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一、马二、马三系马山的子女。马山在美国死亡。原审庭审中,到庭的当事人一致确认马山的父母均先于马山死亡。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英文中文翻译出现歧义如何评判?如何探究英美法下的“遗嘱条文”本意?
——玉仙诉马一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玉仙与被继承人马山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一、马二、马三系马山的子女。马山在美国死亡。原审庭审中,到庭的当事人一致确认马山的父母均先于马山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