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配偶主张“代持”不成立分析|“夫妻”公司/财产控制权纠纷案例分析之“代持不成立”(4)
2022-04-17 14:13阅读:
引言:本期两个案例中,第1个案例,是儿子主动提出离婚前的2个月,父母与儿子以“代持”为由,转回股权到父母名下,犯了和“离婚”紧密相关的“忌讳”;而第2个案件,妹妹在起诉时的法律关系性质,一会儿说“代持”、一会儿说“转让”,再会儿又说“代持”,变来变去,被法院评价为没有诚信。法院指出,主体在做出一项具体民事行为时,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恒定,不因时间推移或不同的诉讼场景而发生变更,值得我们学习深思。本案两个“主张代持不成立”的案例,内容精彩,不容错过!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婚内股权无偿过户给“儿子”,婚变声称“代持”返还不支持(上海法院)
——原告董月月与被告毛一、被告毛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婚内股权无偿过户给“儿子”,婚变声称“代持”返还不支持(上海法院)
——原告董月月与被告毛一、被告毛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