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期案例1,系中国公民在韩国因公身故后,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为中国籍,生活在中国,由中国法院管辖;赔偿金依法由其生前扶/抚养人员及其近亲属分配;其同居异性因未进行婚姻登记,故而不能参与赔偿金的分配。在案例2中,再次强调,夫妻双方均为港籍、在港形成居所地,一方在内地的房产非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例3中,二审法院关于“确权”与“析产”的表述很有道理,即“确认份额为确权”“分割财产为析产”,特别值得关注!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国外因公死亡补偿金的性质,继承案件管辖法院与事实婚的认定
——上诉人刘美珍与被上诉人宋丝竹、邝暖、宋木石、宋木金、宋丝音共有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邝暖和宋斌(2015年5月去世)系夫妻,该二人共有四名子女,依次为:宋木土、宋木石、宋丝竹、宋木金。此外,宋丝音系宋木土的女儿,第三人刘美珍(女)与死者宋木土生前系同居关系。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国外因公死亡补偿金的性质,继承案件管辖法院与事实婚的认定
——上诉人刘美珍与被上诉人宋丝竹、邝暖、宋木石、宋木金、宋丝音共有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邝暖和宋斌(2015年5月去世)系夫妻,该二人共有四名子女,依次为:宋木土、宋木石、宋丝竹、宋木金。此外,宋丝音系宋木土的女儿,第三人刘美珍(女)与死者宋木土生前系同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