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期案例1,遗嘱人年迈后,前后向不同的亲属立了三份遗嘱,其中一份遗嘱,还有当地纽约州的公证员在场见证,但法院认为,根据遗嘱的形式及效力分析,上述三份遗嘱均无效,再根据中国法律对北京房产适用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案例2中,对年纪相差悬殊的老夫少妻之间签订的《夫妻约定书》,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因小娇妻未履行协议义务,从而无权取得相应财产,值得借鉴;案例3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境外登记,因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故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即中国法律,婚姻无效,值得关注!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玛丽遗产继承案——三份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
题注:遗嘱人前后立有三份遗嘱,为何法院认定遗嘱均无效?境外遗嘱处分境内房产,适用什么法律?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玛丽与孙炳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个女儿即孙一、孙二、孙三。第三人郭东南是被继承人玛丽二哥郭东西之子。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玛丽遗产继承案——三份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
题注:遗嘱人前后立有三份遗嘱,为何法院认定遗嘱均无效?境外遗嘱处分境内房产,适用什么法律?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玛丽与孙炳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个女儿即孙一、孙二、孙三。第三人郭东南是被继承人玛丽二哥郭东西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