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期案例1,广州中院对澳门某法院非强制性财产清册的判决,不予认可,认为应按“不动产所在地”即内地法律处理内地房产;案例2,虽然当事人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前死亡,但法院参照该法裁判在港设立的遗嘱有效;案例3,香港居民继承内地动产,遗嘱人所立遗嘱经过居委会、公司见证并盖章,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见证有效,二审法院认为见证人须为自然人,故予以改判。值得关注!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刘八方遗产继承案——澳门法院判决未被认可执行
题注:涉及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析产纠纷,内地法院不认可澳门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
(一)案情简介
1.杨柳树申请。称: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基于刘八方之死亡而由杨柳树提起的非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由杨柳树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2017年7月25日,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对前述分割协议作出确认判决。2017年9月11日,该判决转为确定。因杨柳树对广州市天河区某房过户需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澳门法院的判决,故杨柳树特提出申请,请求对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作出的第CV2-14-00X3-CXX号非强制性财产清册案民事判决予以认可。
2.刘来金和刘来财陈述意见。称:本案涉及到的判决确认主要是牵涉到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刘八方遗产继承案——澳门法院判决未被认可执行
题注:涉及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析产纠纷,内地法院不认可澳门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
(一)案情简介
1.杨柳树申请。称: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基于刘八方之死亡而由杨柳树提起的非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由杨柳树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2017年7月25日,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对前述分割协议作出确认判决。2017年9月11日,该判决转为确定。因杨柳树对广州市天河区某房过户需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澳门法院的判决,故杨柳树特提出申请,请求对澳门某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作出的第CV2-14-00X3-CXX号非强制性财产清册案民事判决予以认可。
2.刘来金和刘来财陈述意见。称:本案涉及到的判决确认主要是牵涉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