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
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
A:相关规定及案例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
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
A:相关规定及案例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