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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