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潜逃后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
7月22日21时许,吴杰酒后在本市大庆饮食群“一品鲜”饭店内与
被害人邓志伦、李金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与吴杰同行的被告人杨晓东上前对李金成实施殴打,在被害人邓志伦进行劝阻时,杨晓东又用拳头击打邓志伦的左眼,造成其左眼盲目3级以上。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志伦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身体患有疾病,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取保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逃期间主动投案
[争议]: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逃期间主动投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此种情形下的投案不能认定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争议]: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逃期间主动投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此种情形下的投案不能认定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