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谁来“买单”?
2024年4月,6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相约骑行共享电单车游玩。其中,小轩扫码解锁一辆车,搭载小岑、小语;小浩驾驶另一辆车,搭载小雨、小硕。两车在市区沿河路发生碰撞,致6人受伤,其中小岑伤势最重,住院11天,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驾驶人小轩、小浩负事故同等责任,4名乘车人无事故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岑将5名同伴及其父母、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枣阳法院,索赔45.2万余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小轩、小浩作为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4名乘车人虽无事故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对“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禁止三人同乘”应有基本认知,其自愿参与违规骑行,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骑车人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已在车把醒目处设置“未满16周岁严禁骑车”“禁止载人”等标识,履行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2万元。
经核定,小岑各项损失共计452797元。除去保险赔付,剩余部分由各监护人按责分担:小轩、小浩父母各承担30%,赔偿123239.1元;小语、小雨、小硕父母各承担10%,赔偿41080元。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各方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的行为既危险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2024年4月,6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相约骑行共享电单车游玩。其中,小轩扫码解锁一辆车,搭载小岑、小语;小浩驾驶另一辆车,搭载小雨、小硕。两车在市区沿河路发生碰撞,致6人受伤,其中小岑伤势最重,住院11天,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驾驶人小轩、小浩负事故同等责任,4名乘车人无事故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岑将5名同伴及其父母、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枣阳法院,索赔45.2万余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小轩、小浩作为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4名乘车人虽无事故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对“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禁止三人同乘”应有基本认知,其自愿参与违规骑行,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骑车人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已在车把醒目处设置“未满16周岁严禁骑车”“禁止载人”等标识,履行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2万元。
经核定,小岑各项损失共计452797元。除去保险赔付,剩余部分由各监护人按责分担:小轩、小浩父母各承担30%,赔偿123239.1元;小语、小雨、小硕父母各承担10%,赔偿41080元。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各方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的行为既危险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