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报销款还是工资,证据说了算
没有实报实销,每月固定发放的报销款项,是公司福利还是工资?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工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报销款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判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万余元。
案情显示,2018年8月,老张入职一家公司,任技术工程师。老张称,双方口头约定自2021年5月起,其每月工资中除固定工资外另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工资,每月额度8000元,该笔款项需每月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其通过系统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实报实销。履行该约定一段时间后老张离职,但仍有数万元“报销款”未到账。因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老张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6.4万元。
公司称,双方就报销款无任何约定,报销款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并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提交的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其每月报销额度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均有一笔报销申请,金额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显示审批通过,已完成付款,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部分为审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审批等待核票。此外,老张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金额为2万元左右。另有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发放金额多为7999.99元。双方均认可,诉争期间该公司支付了一笔报销款11555.8元。
案情显示,2018年8月,老张入职一家公司,任技术工程师。老张称,双方口头约定自2021年5月起,其每月工资中除固定工资外另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工资,每月额度8000元,该笔款项需每月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其通过系统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实报实销。履行该约定一段时间后老张离职,但仍有数万元“报销款”未到账。因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老张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6.4万元。
公司称,双方就报销款无任何约定,报销款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并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提交的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其每月报销额度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均有一笔报销申请,金额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显示审批通过,已完成付款,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部分为审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审批等待核票。此外,老张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金额为2万元左右。另有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发放金额多为7999.99元。双方均认可,诉争期间该公司支付了一笔报销款1155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