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车祸身亡,老伴能否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家属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判断扶养能力的关键在于实际劳动收入与扶养情况,而非单纯以年龄划界,为类案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2024年4月,71岁的王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正在左转弯的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死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家人与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产生争议。王某家人称,王某生前在小区内从事废品回收工作,有稳定收入。其妻孙某因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一直依靠王某扶养,故应获得该项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死亡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故不应支付该费用。
2024年11月,王某的妻子孙某及其子女将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车辆性质,确定由黄某对王某一方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黄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妻子孙某事发时为65岁、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也不具备劳动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家属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判断扶养能力的关键在于实际劳动收入与扶养情况,而非单纯以年龄划界,为类案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2024年4月,71岁的王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正在左转弯的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死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家人与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产生争议。王某家人称,王某生前在小区内从事废品回收工作,有稳定收入。其妻孙某因身体原因无劳动能力,一直依靠王某扶养,故应获得该项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死亡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故不应支付该费用。
2024年11月,王某的妻子孙某及其子女将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车辆性质,确定由黄某对王某一方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黄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妻子孙某事发时为65岁、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也不具备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