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三个催眠流派的催眠关系
2009-07-07 19:34阅读:
区分三个催眠流派的催眠关系
作 者:陆
珊
催眠一直视为是催眠师与受试者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关系,其目的是使受试者产生一种特殊的“催眠”状态。大多数催眠从业人员对催眠关系的具体本质却持有不同的见解。这里,参照斯蒂芬.吉利根的《催眠治疗理论》一书,根据催眠关系区分三个催眠流派:权威派、标准派、合作派:
1、权威派
此流派强调催眠师的权威性和操控性,其操作以直接和强硬的方法施与催眠,而不考虑每个受试者的知识、信念和能力等特点,也忽略了受试者接受如何(或是否)参与催眠事件的能力。催眠发生在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中,催眠是否成功,取决于催眠师。权威派来源于催眠领域历史人物的著作。主要代表人物有:麦斯默(Mesmer)、伯恩汉姆(Bernheim)、夏柯(Charcot)、弗洛伊德(
Freud)等。此流派的催眠适用于领袖人物、医务人员等的工作范围。现代的舞台催眠表演、电视等媒介的催眠秀均属于此流派的催眠。
2、标准派
此流派强调受试者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催眠师运用一套标准化的沟通方法,不论什么样的受试者都使用统一的方法。不考虑受试者的个体独特性。受试者的催眠结果会呈现出成功或者失败的两种情况。催眠的成功与否都归结于接受催眠的受试者,而催眠师并不是那么重要。这一派别的催眠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对限制了催眠时催眠师灵活的发挥,二则欠缺尊重受试者的个体独特性,妨碍了催眠师灵活采取适合受试者特点的治疗方法。现在,许多标准派的催眠师在催眠模式上不断在提高其催眠实操的灵活性,以提高催眠的效力。
3、合作派
此流派强调了催眠师与受试者之间融入和谐的程度,。强调情景中人际和内心关系建设性地发展,催眠师、受试者以及催眠师-受试者之间的关系组成的“共同体”的重要性。催眠中反映出受试者内部动机与兴趣之间的相互作用、催眠师的敏感性和灵活性,其创始人是米尔顿.艾瑞克森(Milton H.
Erickson)。
此流派是遵循利用的原则进行合作,其中受试者的自我表达模式是为构建治疗性催眠状态的基础。这就要求催眠师先迎合对方的表达模式而不是标准化的指导,即催眠师遵循先跟后带的原则,再对受试者正在发生的行为进行引导。所以说,每个催眠进行的途径总是独特的,是以催眠师与受试者双方独特的表达为基础的。换言之,催眠状态是双方彼此接纳的人际作用的呈现。此流派的催眠要点是合作、利用和灵活性。
催眠关系在不同的流派中有着不同的概念:权威派认为催眠师的威力是主要的;标准派注重的是受试者的催眠易感受性;而合作派则强调的是催眠师与受试者之间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