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2014年第43号)【2014-07-01实施】
2014-06-26 12:53阅读:
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14日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代理商(以下简称:进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使用管理。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确定和发布相关控制措施。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二、不良记录生成
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述信息,经研判,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三、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一)质检总局制订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附件1、2),汇总发布有关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对各自辖区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上报,对严重的不良记录信息立即研判,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质检总局对汇总的全国不良记录信息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对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14日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代理商(以下简称:进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使用管理。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确定和发布相关控制措施。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二、不良记录生成
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述信息,经研判,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三、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一)质检总局制订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附件1、2),汇总发布有关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对各自辖区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上报,对严重的不良记录信息立即研判,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质检总局对汇总的全国不良记录信息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对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