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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伟民律师做客《警法在线》,点评 网络购物“砍单”现象

2017-02-17 09:12阅读:


201729日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接受北京广播电台《警在线》采访,对电商随意解除合同,取消交易,侵犯消费者权利的“砍单”行为发表意见。
李律师认为,消费者完成网上交易行为之后,电商以缺货、质量不能保证、不能如期送货等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砍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等权利。采访录音链接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以下是采访文字记录。
主持人:涉及到“砍单”的问题,我们继续连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刚刚我们说到“砍单”这样一个现象,其实,从去年到今年,我也在网络上经常地购物,确实也遭遇过几起商家突然跟我联系说“砍单”的事情,我也想问一下李律师,消费者遭遇“砍单”,他是否被侵权了?又被侵犯了什么权益呢?
李伟民律师:从目前所提供的一些证据和信息来看的话,商家是以自己违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和索赔权等相关权利。
主持人:知情权?
李伟民律师:知情权,是说每位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道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价款、履行情况等所有真实信息的权利,这叫知情权。索赔权是说,一旦发生损害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享有索赔的权利。另外,消费者还有自由缔约的相关自由和权利,就是享有选择商家的自由、选择缔约的自由的权利。
支持人:为什么说索赔权被损害了呢?
李伟民律师:因为,第一,商家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原理来看,商家在其网站上发布出来商品或服务包括价款、履行期限等信息,那么,消费者点击鼠标在网上完成交易行为,其实双方的“要约”、“承诺”,即合同的缔约过程已经完成,那么,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且生效。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该得到继续履行,但是,商家以种种单方面的理由解除合同其实是一个违约行为,(现实中,消费者往往很难获得商家的赔偿),这样的话,消费者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主持人:嗯,既然说到这一点,其实接下来我想问,本来是说,消费者我想买我才在网上去买这个东西的,对吧,钱不管是交给第三方了还是直接转账了,反正已经付出了,那这个时候商家单方违约了,消费者想去维权,他该怎么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吧,李律师。
李伟民律师:是这样的,其实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就是说,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强制履行力。如果履行不了的话,(违约方)他要承担违约金,并且要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举个例子,如果我是一个消费者,我在网上网购一件商品,这件商品我需要转卖下家,或者这件商品将被拿来作为另外一件交易行为中的一部分,那么商家的单方毁约会影响到我后面的交易或其他行为,这在法律上讲叫“预期利益损失”。但是,法律上规定,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包括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消费者行使违约金的索赔权会比较困难。但是,刚才我说第二种情况,如果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预期利益时,这是可以要求索赔的。
主持人:啊,原来是这样,非常感谢李伟民律师,好的,谢谢您!
李伟民律师:好,再见!
主持人:再见!


针对屡禁不止的“砍单”现象,李伟民律师提出如下观点和意见:
首先、诚实守信、契约自由、有约必守是商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索赔权等权利;
其次、商家网站列出商品的信息属于“要约”,消费者下单的行为属于“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具有约束力,商家无权单方解除;
第三、电商应该在公开信息中列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或者方法;
第四、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电商承担违约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因为,所购物品虽小,但可能转卖或者其他重要作用,商家应该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电商“砍单”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向商家主张“三倍赔偿”;
第六、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电商“砍单”行为多发,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省一级的消费者协会有权利提出“消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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