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摘野生锁阳牟利 一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3-07-26 08:54: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张婷茹
菲娜·艾沙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吐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附近的沙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锁阳50株,在带回家晾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植物为锁阳,锁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集锁阳50株,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具有药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植物,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或遭受过度采挖,数量日益减少,有些甚至已经陷入濒危状态。
由于部分群众保护野生植物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导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频繁发生,也使得一些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毁于一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保护这些濒危植物,国家
2023-07-26 08:54:47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吐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附近的沙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锁阳50株,在带回家晾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植物为锁阳,锁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集锁阳50株,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具有药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植物,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或遭受过度采挖,数量日益减少,有些甚至已经陷入濒危状态。
由于部分群众保护野生植物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导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频繁发生,也使得一些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毁于一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保护这些濒危植物,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