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凌晨,张某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某撞成重伤,后张某拦下王某驾驶的出租车送李某去医院。途中,张某对王某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然后下车逃逸。王某发现张某逃逸后,考虑到李某伤势严重,且害怕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某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1小时后,李某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某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对王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从客观要件来看,不能只因结果的出现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合案情,王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李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张某肇事后中途下车逃逸以及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从主观要件来分析,王某并不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首先李某重伤不是王某造成的,其次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显然不可预见,因为他是将被害人放置在医院的门口。从常识、常理、常情来看,把一名伤者放在医院门口,医院作为一个24小时的特殊服务场所,应当是病人、家属、医护人员经常出入并且人流不断的地方。
第二,王某没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只是赋予特定人的。本案中,张某因为撞到了李某,所以其负有把李某
分歧意见:对王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从客观要件来看,不能只因结果的出现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合案情,王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李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张某肇事后中途下车逃逸以及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从主观要件来分析,王某并不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首先李某重伤不是王某造成的,其次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显然不可预见,因为他是将被害人放置在医院的门口。从常识、常理、常情来看,把一名伤者放在医院门口,医院作为一个24小时的特殊服务场所,应当是病人、家属、医护人员经常出入并且人流不断的地方。
第二,王某没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只是赋予特定人的。本案中,张某因为撞到了李某,所以其负有把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