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原告博X公司系由宁波博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某、倪某、洪某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X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X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X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X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X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X公司补扣、补缴,并处以罚款87万元。博X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维持了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博X公司不服,认为借款归还后,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利益,且公司已经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处罚金额不应为174万元,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
原告博X公司系由宁波博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某、倪某、洪某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X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X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X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X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X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X公司补扣、补缴,并处以罚款87万元。博X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维持了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博X公司不服,认为借款归还后,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利益,且公司已经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处罚金额不应为174万元,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