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们都知道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则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对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资助。那么如何判断离婚时一方是否应当给予另一方帮助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各方的收入和财产。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和收入的差异越大,收入较高、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尽扶养帮助义务的可能性越大。有时,也可采取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各方面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2)各方的就业能力。双方目前和将来的就业能力是判定配偶扶养帮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一方因年龄较大或有疾病丧失就业能力,或者因多年从事家务劳动耽误或放弃了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受训机会,造成其就业能力大大下降的,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往往会判决给付扶养帮助。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各方的收入和财产。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和收入的差异越大,收入较高、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尽扶养帮助义务的可能性越大。有时,也可采取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各方面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2)各方的就业能力。双方目前和将来的就业能力是判定配偶扶养帮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一方因年龄较大或有疾病丧失就业能力,或者因多年从事家务劳动耽误或放弃了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受训机会,造成其就业能力大大下降的,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往往会判决给付扶养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