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与财产权》书评(二)
2009-07-25 20:58阅读:
二、各种财产权体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局限
1.公共财产权/管制体制
由于经常听到“公地”悲剧(事实上是“自由获取悲剧”),说公共财产权体制能够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能会违反很多人的直觉,但作者还是指出:即使是在私人所有权观念如此盛行的美国,联邦政府目前为止还是国家最大的土地所有者。(页20)而水资源的公共/国家所有权更加普遍,水资源的个人所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其有限的。(页21)除此之外,政府也经常在地面、地下、水面和水底发现的许多资源上确立公共/国家财产权,例如野生生物、矿产资源等等。(页22)尽管有些著名学者——例如波斯纳法官——明确反对自然资源的公共所有权,认为其缺乏效率,(页23-29)但作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由于规模经济等因素
的存在,公共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无论是在生态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比私人所有权更有效率。(页
25-29)并且,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环保团体经常把它们取得的私人土地捐献或低价转让给政府。如果像波斯纳法官所宣称的那样,私人所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比公共所有权更加可取,那么环保团体的行为就是不可理喻的。(页28)尽管如此,作者承认,公共财产权的效用也是有限的,其突出问题大致说来可以归结为对公共资源管理人的激励问题,这经常导致管理人采取无效率以及对环境有害的管理政策。(页39)
此外,暗含的基于公共财产权的环境保护方法——命令-控制型管制是世界各国在污染控制领域运用得最非常广泛的方法。尽管有许多人批评命令-控制型管制效率低下,(页40)并且事实上这种批评也经常是正确的,但作者以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为例,(页72-79)说明在某些技术限制下,命令-控制型管制比排污权交易更可行:如果政府无法在技术上确定需要减少多少排放量并且精确地测定企业是否遵守了排放限额,排污权交易就根本无法实施。但是,如果政府命令所有潜在的污染者必须安装可得的污染削减技术设备(例如净气器),它就至少有信心实现某种程度的排放量削减,即便它无法精确地测量到底削减了多少。(页71)
2.混合财产权
[i]
环境保护中的混合财产权体制起源于两个方向。一是对公共物品的部分私有化(这是主要的)。政府可能会将有限的污染和资源使用许可或权利授予污染者/资源使用者,使其对资源具有部分法律上的控制力,同时这种有限的控制力仍然受制于政府所保留的公共权利。这种部分私有化的类型的例子包括发放排污许可证(无论是否可以交易)以及授予私人管理公共土地上的资源的权利。混合财产权体制还可能起源于相反方向的财产让与——从私人财产权转化为混合型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权。这种有限公有化的例子包括自然保护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s)的使用,即一个私人土地所有者——经常是由于税收的原因,但也可能是出于保持土地不受开发的强烈愿望——将防止土地未来开发的权利转让给一些私人非盈利组织,例如自然保护组织(Nature
Conservation),或者一些经过授权的政府机构。(页45-46)
早在1974年,美国联邦环保局就已经开始试验可交易的排污权计划,美国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在酸雨(二氧化硫)项目上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这些排污权交易体制节约了大量成本,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页51-57)但作者指出: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交易的排污权计划才可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页59)因为排污权交易制度要取得成效,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完善的市场机制,二是精确的点源监测技术。(页70-72)而有些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具备这两项条件,因此可以预期:理论上更有效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未必能取得实际成效。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自然保护地役权的使用频率一直在稳定增长。到1990年代中期,它们一共保护了超过400万英亩未开发的土地——“比整个康涅狄格州的面积还大”。(页64-65)使用自然保护地役权来保护未开发的土地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机制。(页65)但是,自然保护地役权严重地依赖于税收法典。在一个财产税和遗产税首先基于现有的使用和未使用而非基于市场价值来计算的世界里,土地所有权人将无法从设立自然保护地役权中获得任何税收收益,
[ii]
因此就不会有强烈的激励创设自然保护地役权。此外,由于偏好开发的土地所有者的数量显然超过偏好保持土地的未开发状态的土地所有者,因此可以预期,自然保护地役权的效用也是相当有限的。(页66)
3.私人财产权/非管制体制
对于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free-market
environmentalism)来说,自然资源的私有化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而且有助于环境保护。并且,他们对“私有化”这个术语的理解非常狭窄:通过彻底的出售或赠与,将自然资源之上的公共权利完全让渡给私人个人、团体或公司。(页86)
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将环境问题解释为由于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的症状。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也赞同环境问题的确是由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但是当他们进一步追究市场失灵的根源时,他们得出的答案是:环境市场失灵源自于对环境物品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特定化。政府主导的救济忽略了这个根源,最多只能治标。它们也许能够解决环境外部性的症状,但却无法矫正市场失灵背后的原因。唯一能够做到这一点的途径——同时也是环境问题唯一正确、适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就是完全明确对于环境物品的私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将它们私有化。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的主要理论武器是“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认为“政府失灵”导致的环境问题一点也不亚于“市场失灵”。他们还列举了很多政府失灵的例子。(页90-93)
本书并不否认私有化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也承认公共财产权/管制体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作者指出:上述例子并不能证明将所有环境物品完全私有化在所有情形下都是有效和有效率的环境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为了证明这一点,自有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必须证明私人所有的资源必然比公共所有和管理的资源受到更好的保存和保护。至少,他们必须证明私有化的收益总是超过其成本,包括交易成本。这就要求系统地研究私有化的成本和收益,而这种研究并非是列举一些奇闻轶事就可以取代的。(页96)
作者告诫我们:历史变迁并非单向地朝着私人财产权的方向发展。财产权有时候也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从更加明确界定的私人权利向更加模糊的关联权利发展。例如,水法的发展就是这样。(页108)
4.共有财产权体制
在本书中,共有财产权(common
property)被严格限制在其传统含义之内,即由生活在资源周围的私人个体所组成的团体拥有和管理并排除社会上其他团体干涉的财产权。根据这个定义,共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的区别在于所有者/管理者的人数。(页111)作者指出:在讨论环境保护的财产权问题时,人们总是倾向于将注意力放在公共财产权和私人/个人财产权机制的选择上,而将共有财产权排除在外。这种忽视可能源于将共有财产与自由获取财产相混淆的不幸认识。
[iii]然而事实已经证明,在很长的时期内,共有财产权体制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都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出现。就环境保护而言,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共有所有权甚至比公共财产权体制和私人财产权体制更加可取。(页110)
作者介绍了北欧地区的开放田野制度(open field
system)、秘鲁与玻利维亚安第斯山脉地区的共有田野农业制度、日本被称为“入会地”(Iriachi)的共有土地制度以及土耳其Camlik
lagoon和Alanya地区的共有渔业制度。发现它们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避免了自由获取悲剧的出现。(页112-120)但作者在该章的最后告诫我们:共有财产权体制可能在保护了某种商品资源的同时,损害了环境物品,或者在保护了某种环境物品的同时,损害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环境物品。(页129)
[i]
作者指出:从真正意义上说,所有现存的财产权体制都是混合型的。纯粹的公共和纯粹的私人财产权仅仅存在于经济学家、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的想象之中。真实的财产权体制仅仅或多或少是公共的或私人的。(页45
)但本书所指的“混合型财产权体制”仅仅指文中提到的特定的混合型财产权体制。
[ii]
在美国,财产税和遗产税一般是基于土地价值最高的使用方式来计算的,因此未开发的土地将像它们已经被开发了一样被征税。但是,一旦设立了自然保护地役权,联邦和州的税收法典就不会以该土地的开发潜力来衡量它的价值;土地最有价值的使用方式就将是它目前的未开发或者仅仅部分开发的状态。这将为土地所有者带来相当可观的成本节约。(页64)
[iii]
这种不幸的混淆也许应当怪罪于Hardin
。参见本文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