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辩护网案例:
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问张某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审,如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国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刑案辩护网律师案例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从本案来看张某显然不适合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
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问张某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审,如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国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