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我们认为这种罪过,即可以表现为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故意。现在我们来一一分述。
(一)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面对危险实施防卫来自人的天性,在防卫的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防卫人很有可能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制止不法侵害上,以至于忽略了对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因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施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慌不所择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防卫人在不法侵害突然袭击下,来不及对不法侵害作可能的分析衡量,其选择的防卫行为和防卫强度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防卫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主客观都受到一定的影响,慌不所择,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自恃合法而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性质和程度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自恃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不拘束自己的防卫强度。这里防卫人员虽然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但对于其超出防卫适当的那部分结果已属危害社会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两种情况都不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是在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进行的,为了追求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才奋起防卫的。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的方式、手段,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以及可能要导致的结果,往往缺乏全面的认识,但这并不是不可能认识的。防卫人应当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防卫意志,支配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则采取相应必要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急于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没有全面衡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及其它相关因素,不能正确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以致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这在防卫人主观心理上就具备了疏忽的罪过。防卫人在明知自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使得他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缺乏必要的认识,也正是这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罪过,从而构成了其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防卫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应有
(一)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面对危险实施防卫来自人的天性,在防卫的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防卫人很有可能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制止不法侵害上,以至于忽略了对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因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施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慌不所择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防卫人在不法侵害突然袭击下,来不及对不法侵害作可能的分析衡量,其选择的防卫行为和防卫强度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防卫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主客观都受到一定的影响,慌不所择,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自恃合法而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性质和程度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自恃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不拘束自己的防卫强度。这里防卫人员虽然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但对于其超出防卫适当的那部分结果已属危害社会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两种情况都不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是在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进行的,为了追求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才奋起防卫的。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的方式、手段,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以及可能要导致的结果,往往缺乏全面的认识,但这并不是不可能认识的。防卫人应当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防卫意志,支配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则采取相应必要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急于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没有全面衡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及其它相关因素,不能正确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以致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这在防卫人主观心理上就具备了疏忽的罪过。防卫人在明知自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使得他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缺乏必要的认识,也正是这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罪过,从而构成了其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防卫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应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