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于“轮奸”情节的认定,一直以来扑朔迷离,早前虽然在《刑事审判参考》第281号案例刊登过一期案例,但该案例主要解决的是“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明确。比如(1)开始二人都有轮奸的故意,一人奸淫得逞了,一人还未具体实施就放弃了。(2)二人都有轮奸故意,二人结果未得逞,或者二人都主动放弃了,或者一人未得逞,一人主动放弃。
针对以上实务中出现的,但仍未明确的问题,近日,“刑事实务”公众号专家俱乐部研究了实务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参会的专家纷纷表达了观点,现在就相对达成一致的意见公布如下,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1、“轮奸”的定义: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地点或者较近的一段时间、一定场所,先后轮流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2、“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因此不需要每个人都得逞。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一种法定情形,它解决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和刑罚轻重问题。轮奸中各行为人是否奸淫得逞的具体情形,包括均得逞、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得逞或者一人以上得逞、一人以上未得逞的,则属于强奸罪既遂或未遂所要解决的问题。“轮奸”是一种客观情节条件,只存在“有该情节”或者“无该情节”的情况,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有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
3、理论上,基本情节强奸罪中的共同犯罪与“轮奸”情节的区别。理论上认为,只要二人同时有轮流实施奸淫的故意(包括事先商量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