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虢某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过参与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发问等听证活动,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认为,一审关于再审申请人应当以年利率15.4%向被申请人计算支付违约金的第二项判决以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完全是按照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并且这一证据是一审、二审审判人员凭空捏造出来的。
(一)即使是债权受让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也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作为受让债权之一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即使成立、有效、生效)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遑论违约金多少的问题;姑且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合计后称为违约金,相应的年利率也远远低于15.4%;何况《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依法只能计算本金,不能计算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更何况,被申请人以担保人、追偿权人自居,并非债权受让人,根本不享有按照《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主张计算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二)即使按照《担保追偿协议》(即使成立、有效、生效)计算支付,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更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担保追偿协议》是按照年利率5%计算支付违约金的,更是远远低于15.4%,何况《担保追偿协议》根本不成立。
(三)那么,以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判决的事实根据究竟有没有的呢?如果“有”,它又在哪里呢?经过仔细查找,李大贺律师还真找到了,那就是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里,具体为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支付以代偿款本金166,965.85元为基数,按LPR4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这就是本案以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判决的“事实根据”,并且是唯一的“事实根据”。
但是,一、二审法院依据这样的“事实根据”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时候,是否考虑过:
1、一年期LPR4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这样的算法可不是随便就可以适用的,而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限制条
(一)即使是债权受让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也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作为受让债权之一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即使成立、有效、生效)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遑论违约金多少的问题;姑且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合计后称为违约金,相应的年利率也远远低于15.4%;何况《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依法只能计算本金,不能计算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更何况,被申请人以担保人、追偿权人自居,并非债权受让人,根本不享有按照《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主张计算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二)即使按照《担保追偿协议》(即使成立、有效、生效)计算支付,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更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担保追偿协议》是按照年利率5%计算支付违约金的,更是远远低于15.4%,何况《担保追偿协议》根本不成立。
(三)那么,以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判决的事实根据究竟有没有的呢?如果“有”,它又在哪里呢?经过仔细查找,李大贺律师还真找到了,那就是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里,具体为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支付以代偿款本金166,965.85元为基数,按LPR4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这就是本案以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的判决的“事实根据”,并且是唯一的“事实根据”。
但是,一、二审法院依据这样的“事实根据”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时候,是否考虑过:
1、一年期LPR4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这样的算法可不是随便就可以适用的,而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限制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