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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民主议定原则,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资产的合同无效【冠军律师】

2012-06-14 21:31阅读:
违法民主议定原则,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资产的合同无效
作者:冠军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区、有些村委会的决策并未召开村民会议予以讨论决定,仅以村委会的名义对我签订合同,处分集体重大利益和财产。这种漠视农村村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一、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组织法其效力层级较高,其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绝大部分规定又属于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程序的规定在该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当然更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行为无效。主要理由为:
1、从该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了决定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样的规定旨在限制村民委员会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村集体的财产,村民委员会并不拥有所有权,而仅仅拥有管理权,为避免其权利滥用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所以设定了此限制性法律规范,
2、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分析
就该条确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将其规定为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将认定其无效。
3、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案例上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因此认定协议无效”。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经验及其建立案例指导制
度的目的表明,公报案例与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并同时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工具。
二、村民委员会无权就集体财产处分事宜自行签订协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仅仅对村集体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而不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在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的情况下无权就村集体资产的处分事宜对外签订合同,其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有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但并没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的规定,从此规定上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并非决策机关,仅是执行机关。
三、他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善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其相关规定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社会公众有义务知悉和遵守,被告理应知悉属于农村集体和村办企业的房屋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能签订协议的法律规定,但其却在未见到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此行为不能认定其属于善意。
洛阳马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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