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军婚)的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我国对于军婚是给予一定保护的,这点不仅体现在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同时也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军婚的保护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而言的,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二、军婚的保护适用范围:
1、军婚的保护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2、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三、军人离婚(军婚)的方法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