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实务分析
2017-09-18 10:43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已经为各法院广泛接受,因其购买容易、费率低等优势,也被许多面临涉案金额大、无具体担保财产可提供等情况的当事人主动选择并申请购买。本文从律师为保险公司审查诉责险过程中所发现的事务风险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借鉴讨论。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即是对应诉讼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中提供保全担保及保全错误责任承担的风险而产生的一项保险产品。其定义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该保险产品退出后,目前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普遍接受,在实践中,许多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以建设工程类和借款担保类居多,案件原告在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时都选择了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责险。而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承保的时候,也需要对案件的保全申请是否涉及保全错误问题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保险公司专业法律团队的审核意见(承保、不承保、谨慎承保)来决定是否可以与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其中存在的实务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难以鉴别
购买诉责险的申请人会首先向保险公司提供对应案件的基本诉讼资料(包括诉状、证据、受理情况、保全申请等),而此部分资料中,首先对于基础证据的真实性识别存在困难,例如印章真伪、签字真伪等,故涉及到案件保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其次,保全申请,尤其是诉前保全往往仅有保全申请,尚未确定诉状,则是否与最后立案的诉状情况一致需要核实确认。再次,涉及多程序案件,例如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所提供一审或者二审情况不足时,对保全申请的适当性难以判断,保全依据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资料确认。
二、申请保全的金额较实际诉请金额或预期可得利益偏高
在实际审查的很多诉责险案件中,基于诉责险购买容易并且费用承担较低的优势,申请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申请的保全金额基本都是诉请金额的满额甚至是超额申请,这与申请人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有很大不同。如果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会从提供担保物的能力和资金占用等角度尽可能考虑保全金额与实际可得利益匹配,而购买诉责险提供担保,在此问题上就明显有申请金额额放大。因此在保险公司审查的诉责险资料中,大部分都存在“保险金额除本金外的利息部分计算偏高,保全金额可能明显高于诉请金额或预期可得利益的情况”,例如有个审查案件,其主张100亿的保全金额,其中80%全部是预期损失利益,而该利益的计算又没有合同约定,判决支持的风险非常大,而如此大金额,也涉及非常正偏高的可能。
三、申请保全人的主观保全意图需谨慎识别
按照目前通说,保全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证明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对应的,诉责险审查中,也首先需要审查保全申请所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申请人提出申请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例如有一个建筑工程类案件资料,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中原告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诉请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反诉中,被告称已经支付了工程款且所支付的远远超过被告应得部分,诉请是请求被告返还多余部分工程款。同时,本案双方又均为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提供证据。就资料而言,明显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和支付情况事实的主张是完全相反的,而真相只有一个,那么哪一方是基于诉讼策略在提出请求,申请保全的目的是否有过错?这对于承保来说就提出了很大的辨识难度。
四、申请保全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备
在实践中,同时还存在大量诉责险案件资料来看,尚未达到诉讼条件的情况。例如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追偿权问题,往往尚未依法取得诉状所请求的追偿权,即申请对应追偿金额的保全,此种情况也属于保全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备,不排除认定为保全错误风险的情况。
综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目前通说中就其定义和性质已经有很多的文章进行论述,其不同于法律上的保证担保,是属于基于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生效情况下的保险产品,本质上依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于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该保险产品在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难度也较大,虽然涉及会认定为保全错误的概率从实践来看不高,但因为标的极大,发生一件案件,赔付也很高,故整个承保流程和审查均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