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现金价值通常作为保险产品的一个卖点来宣传,是不是现金价值越高越好呢?不一定。如果保单正常持有到期,现金价值的高和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如果客户要做保单贷款或者退保,现金价值当然是越高越好。那么,低现金价值是不是就一定不好呢?不一定,有可能还非常好。
比如客户购买长期的年金保险、终身寿险,为了实现特定的债务、传承、婚姻筹划功能,是为了长期和终身的保障,也没打算保单贷款,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现金价值越低,对客户越有利。
比如,一个45岁的企业主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的终身寿险,趸交保费720万,保额2000万,以孩子为受益人。比如某个时间节点的现金价值是420万,那么这样一份保险,在特定情况下都有些什么好处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后来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主个人出现了债务危机,由于保单属于投保人,也就是企业主的财产。根据第4节课的内容,我想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债务追偿范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保单就可以不被退保执行。也就是说,该企业主或者孩子只要付出420万的代价,就可以保住720万的保费、2000万的保额。
而如果没有保险的筹划,720万可能都保不住,也就是说,保险筹划帮助企业主节省了300万(720万-420万),还撬动了2000万的身价。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企业主后来发生了婚姻风险,闹离婚。由于当初购买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旦离婚,保单现金价值是要被分割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由于保单是隐性财产,如果妻子不知道该保单的存在,自然可以避免分割。如果妻子知道该保单的存在,要求分割,这时候由于现金价值比较低,只有420万,该企业主只要拿出210万给妻子,就能保住720万的保费、2000万的保额。
而如果没有保险的筹划,720万到时候一人一半,分走360万,也就是说,保险筹划帮助企业主节省了150万(360万-210万)。
比如客户购买长期的年金保险、终身寿险,为了实现特定的债务、传承、婚姻筹划功能,是为了长期和终身的保障,也没打算保单贷款,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现金价值越低,对客户越有利。
比如,一个45岁的企业主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的终身寿险,趸交保费720万,保额2000万,以孩子为受益人。比如某个时间节点的现金价值是420万,那么这样一份保险,在特定情况下都有些什么好处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后来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主个人出现了债务危机,由于保单属于投保人,也就是企业主的财产。根据第4节课的内容,我想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债务追偿范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保单就可以不被退保执行。也就是说,该企业主或者孩子只要付出420万的代价,就可以保住720万的保费、2000万的保额。
而如果没有保险的筹划,720万可能都保不住,也就是说,保险筹划帮助企业主节省了300万(720万-420万),还撬动了2000万的身价。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企业主后来发生了婚姻风险,闹离婚。由于当初购买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旦离婚,保单现金价值是要被分割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由于保单是隐性财产,如果妻子不知道该保单的存在,自然可以避免分割。如果妻子知道该保单的存在,要求分割,这时候由于现金价值比较低,只有420万,该企业主只要拿出210万给妻子,就能保住720万的保费、2000万的保额。
而如果没有保险的筹划,720万到时候一人一半,分走360万,也就是说,保险筹划帮助企业主节省了150万(360万-21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