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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哀思受法律保护,祭奠系具有身份性的人格权
——曾某甲、曾某乙等与曾某学等一般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曾某荣(去世)与李某某(去世)共生育了包括三被告在内的六个子女,其中三子曾某江系本案六个原告的父亲,即曾某光及李某某系六原告的祖父母,三被告系六原告的叔叔及伯伯。六原告的父亲先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六原告跟随母亲一起生活,2009年原告爷爷曾某荣因病去世,六原告及其母亲均未参加和操办葬礼,2014年原告奶奶李某某因病去世,六原告及其母亲亦均未参加和操办葬礼,2021年因高速公路修建需要,征用李某某坟地,三被告组织为其母亲李某某坟墓搬迁事宜,六原告及其母亲均未参与。此后,三被告在为父母曾某荣、李某某立墓碑时未将曾某江及六原告的名字镌刻于墓碑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裁判理由】
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表达了对亡者的哀思、怀念之情,墓碑上署名是对死者的孝敬或哀悼,亦是基于血缘、婚姻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无法剥夺。近亲属在祭奠亲人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精神,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本案中,曾某荣、李某某系六原告的祖父母,系曾某江的父母,三被告未将曾某江及六原告的名字镌刻于墓碑上,侵害了六原告及曾某江的人格权益,原告请求将名字镌刻于新墓碑上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墓碑上篆刻姓名的人与死者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果未将姓名篆刻在墓碑上,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表明死者及其亲属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三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曾
寄托哀思受法律保护,祭奠系具有身份性的人格权
——曾某甲、曾某乙等与曾某学等一般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曾某荣(去世)与李某某(去世)共生育了包括三被告在内的六个子女,其中三子曾某江系本案六个原告的父亲,即曾某光及李某某系六原告的祖父母,三被告系六原告的叔叔及伯伯。六原告的父亲先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六原告跟随母亲一起生活,2009年原告爷爷曾某荣因病去世,六原告及其母亲均未参加和操办葬礼,2014年原告奶奶李某某因病去世,六原告及其母亲亦均未参加和操办葬礼,2021年因高速公路修建需要,征用李某某坟地,三被告组织为其母亲李某某坟墓搬迁事宜,六原告及其母亲均未参与。此后,三被告在为父母曾某荣、李某某立墓碑时未将曾某江及六原告的名字镌刻于墓碑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裁判理由】
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表达了对亡者的哀思、怀念之情,墓碑上署名是对死者的孝敬或哀悼,亦是基于血缘、婚姻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无法剥夺。近亲属在祭奠亲人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精神,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本案中,曾某荣、李某某系六原告的祖父母,系曾某江的父母,三被告未将曾某江及六原告的名字镌刻于墓碑上,侵害了六原告及曾某江的人格权益,原告请求将名字镌刻于新墓碑上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墓碑上篆刻姓名的人与死者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果未将姓名篆刻在墓碑上,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表明死者及其亲属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三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