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宿舍猝死,是否认定为工伤?法院:不应机械局限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工作关联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解释,以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实质性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李某的丈夫王某是长汀某中学初三数学教师。2025年1月13日晚,王某按学校安排完成晚修辅导至22时后,返回学校教职工宿舍休息。次日上午8时,王某本有教学任务,但直至8时10分仍未到岗,同事到宿舍查看时发现其躺在床上呼之不应。8时30分,医务人员抵达现场抢救,9时10分,王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随后,王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部门认为,王某系罹患疾病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不服该决定,向长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后,长汀法院合议庭聚焦核心争议——王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展开全面审查。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机械局限于“8小时工作时段”和“固定办公场所”。
此案中,王某作为初三教师,事发前晚完成学校安排的晚修辅导后,为保障次日正常教学留宿学校教职工宿舍,该宿舍系学校为其履行
李某的丈夫王某是长汀某中学初三数学教师。2025年1月13日晚,王某按学校安排完成晚修辅导至22时后,返回学校教职工宿舍休息。次日上午8时,王某本有教学任务,但直至8时10分仍未到岗,同事到宿舍查看时发现其躺在床上呼之不应。8时30分,医务人员抵达现场抢救,9时10分,王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随后,王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部门认为,王某系罹患疾病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不服该决定,向长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后,长汀法院合议庭聚焦核心争议——王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展开全面审查。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机械局限于“8小时工作时段”和“固定办公场所”。
此案中,王某作为初三教师,事发前晚完成学校安排的晚修辅导后,为保障次日正常教学留宿学校教职工宿舍,该宿舍系学校为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