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预存基金”,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一方定期向另一方转账,作为婚后买房等事由的预存基金。分手后,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让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真实案例,看懂分手后“预存基金”的归属问题。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间,小夏与小格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间,小夏分多笔向小格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数额。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 两人分手后,小夏多次发微信要求小格偿还此款项,小格陆续回复:“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尽快还你,答应你的20万,一分不会少”“我想办法凑,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转账6000元,并备注转账摘要“一点点还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转账4000元,此后再无还款行为。 于是,小夏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格偿还剩余款项。小格虽认可小夏的转账系为婚后购房所用,但主张恋爱期间自己承担了双方大部分共同花费支出,故小夏的转账应算作赠与,作为对其承担共同花费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夏向小格银行账户转过多笔款项,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笔款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中一次转账还备注“一点点还你”,应视为小格对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追认;小夏接受小格的转账,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结算。因此,小格应承担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小格应向小夏还款19万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夏的诉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定期向另一方转账,作为婚后买房等事由的预存基金。分手后,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让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真实案例,看懂分手后“预存基金”的归属问题。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间,小夏与小格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间,小夏分多笔向小格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数额。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 两人分手后,小夏多次发微信要求小格偿还此款项,小格陆续回复:“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尽快还你,答应你的20万,一分不会少”“我想办法凑,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转账6000元,并备注转账摘要“一点点还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转账4000元,此后再无还款行为。 于是,小夏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格偿还剩余款项。小格虽认可小夏的转账系为婚后购房所用,但主张恋爱期间自己承担了双方大部分共同花费支出,故小夏的转账应算作赠与,作为对其承担共同花费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夏向小格银行账户转过多笔款项,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笔款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中一次转账还备注“一点点还你”,应视为小格对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追认;小夏接受小格的转账,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结算。因此,小格应承担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小格应向小夏还款19万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夏的诉求。 法官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