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十一:体检通用标准实施细则8
2012-12-19 09:50阅读:
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0.1
条文解释
本条款实际含义是,在佩戴或不佩戴助听器的条件下,只要任何一耳的耳语试验超过3 m,视为体检合格。
20.1.1 听力
是指辨别声音的能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能感受到声音的强度,二是对言语的感知能力。
20.1.2
耳聋
即听力障碍,是听觉传导通路发生病变导致不同程度听力损害的总称。
20.1.3 耳聋分类
根据耳聋发生的部位和性质可将其分为3种类型。外耳及中耳司声音传导之职,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传导性聋;内耳、听神经与听觉中枢司声音感知之职,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感音神经性聋;二者兼有则为混合性聋。中重度以上聋多为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
20.1.4 助听器
是一种能提高声音强度的电声学装置,它能放大声音,使听力障碍患者有效地利用残余听力,改善交流能力。须佩戴助听器者大部分为双侧中重度以上聋。
20.1.5
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听力检查法
对听力的要求是不仅能听到说话声,而且能理解别人的言语,即能听明白交谈对象的语言内容。检查听力的方法很多,《标准》规定采用耳语试验,主要是考虑到该方法能够达到上述对听力的要求,而且操作简便易行,因此该方法为大部分录用体检所采用,且基本上国际通用。
20.1.6 耳鼻喉科其他疾病
除听力检查外,耳鼻喉科检查项目还包括鼻部、咽部及喉部。《标准》条款虽未对相关耳鼻喉科疾病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预期随病情发展可在短期或今后一定时期内影响受检者听力的疾病,以及对生命有严重威胁的耳鼻喉科疾病,例如可引起耳源性颅内并发症的疾病、外耳和中耳恶性肿瘤、听神经瘤、鼻咽喉部恶性肿瘤等,参照《标准》的有关章节,现症患者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20.2
诊断要点
20.2.1
常见耳病
大多数常见耳病均可影响听力,造成不同程度的听力下降。传导性聋和混合性聋常单侧患病,耳聋程度相对较轻,经治疗多可部分或完全恢复听力;感音神经性聋则可为双侧或单侧患病,耳聋程度一般较重,一旦发生,治疗比较困难。对于公务员体检来说,能使双耳听力均下降到耳语试验3
m以内的耳病较为少见。现仅就一些常见听力障碍的特点和一些听力虽能达标但需提前治疗的耳部疾病简述如下。
20.2.1.1 先天性聋
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先天性聋,可伴有其他部位或系统的先天性畸形。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遗传性聋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母亲妊娠期有无风疹病毒感染史、耳毒性药物应用史及有无难产史,耳聋发病年龄,耳聋是否进行性加重,有无耳痛。
2)查体要点:外耳及鼓膜一般无异常。注意是否伴有其他部位的畸形。
20.2.1.2 药物性聋
指药物毒性引起耳蜗中毒性损害造成的耳聋,以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者多见,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此种耳聋通常属永久性的,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
1)病史询问要点:
是否为使用耳毒性药物或患某些疾病后出现双耳听力下降,所用耳毒性药物种类、用药剂量、用药时间及途径等,是否伴眩晕、耳鸣。
2)查体要点:主要通过病史诊断,耳镜检查一般无异常发现。
20.2.1.3 噪声性聋
噪声性聋是因长期接触噪声刺激而产生的进行性听觉障碍,损害部位在内耳。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明确的噪声暴露史,耳聋是否呈进行性发展并伴双侧耳鸣,有无其他可导致耳聋的致病因素。
2)查体要点:外耳道及鼓膜多无异常。
20.2.1.4
急性声损伤或冲击伤
是由冲击波对听觉器官的损伤造成的听觉损害,损害部位主要在内耳,可伴有不同程度的中耳损伤。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近处发生巨大声响或爆炸等冲击波损伤后听力立即下降史,有无耳鸣、耳痛、头晕等伴随症状。
2)查体要点:耳镜检查可有鼓膜充血,或外伤性穿孔、出血、听骨链损伤。
20.2.1.5 病毒感染导致的聋
病毒直接或间接地引起内耳病损,导致双耳或单耳程度不同的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如腮腺炎、麻疹、水痘等病毒感染史;发病是否突然,有无耳鸣等伴随症状。
2)查体要点:病史是诊断的关键,耳镜检查一般无异常发现。
20.2.1.6 全身疾病导致的聋
多由于结缔组织病(如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等)、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尿毒症等系统性疾病所引起。
1)病史询问要点:病史是诊断的关键,注意询问有无上述相关疾病史。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上述疾病的相关体征。
注意:全身疾病导致耳聋者即使听力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也须根据原发疾病的性质作出最终的体检结论。
20.2.1.7
其他化脓性耳部疾病
急性化脓性中耳乳突炎、慢性化脓性中耳乳突炎急性发作、胆脂瘤型中耳炎等,听力虽能达到合格标准,但此类疾病可导致危险的颅内并发症,如硬膜外脓肿、化脓性脑膜炎、乙状窦血栓性静脉炎、脑脓肿、脑膜下脓肿等,须在体检前及早治疗,治愈后方可作合格结论。
20.2.2 耳鼻咽喉科常见肿瘤
其中恶性肿瘤多发于中老年人群,肉瘤则多见于青年人。因其解剖位置较为隐蔽,早期症状少,体检时一般不易发现,故查体一定要认真仔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漏诊。按《标准》第八条规定,不合格。
20.2.2.1
鼻腔及鼻窦恶性肿瘤
发生于鼻腔及鼻窦的肿瘤可侵犯临近器官如眼眶及颅内,造成严重后果,预后较差。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鼻出血或血性鼻涕,凡成人一侧鼻腔经常少量出血或涕中带血,尤其是有特殊臭味者,应首先想到肿瘤可能;有无鼻塞,是否为一侧鼻腔进行性鼻塞,进展情况如何。
2)查体要点:注意有无颌下、颈部淋巴结肿大;鼻镜检查注意鼻腔有无新生物。鼻腔未见肿瘤组织但可见鼻道血迹,应想到上颌窦癌的可能。
3)辅助检查要点:主要通过体检发现可疑肿瘤,经活组织病理学检查进一步确诊。
应注意与鼻息肉相鉴别:鼻息肉是水肿的鼻黏膜从鼻道突入鼻腔形成的良性肿物,多因慢性鼻炎或鼻窦炎的脓性分泌物长期刺激所致。可单发或多发,位于一侧或两侧鼻腔,常见的水肿型息肉呈半透明光滑新生物。不能确定诊断时应作活组织病理学检查。
20.2.2.2
鼻咽癌
1)病史询问要点:注意流行病史(广东、广西、福建地区发病率高),有无鼻涕带血、鼻塞、耳闷、耳鸣及听力减退等症状,有无顽固、持久的头痛病史。
2)查体要点:颈部淋巴结转移常为最早发现的症状,约占40%,体检时应注意有无单侧或双侧上颈部淋巴结肿大;若有,应仔细检查鼻咽部。
3)辅助检查要点:对可疑病例应行间接鼻咽镜或纤维鼻咽镜检查,咽隐窝、鼻咽顶部可见结节状、菜花状或溃疡状肿物,可取鼻咽部组织作病理学检查,以明确诊断。
20.2.2.3
鼻咽纤维血管瘤
本病好发于10~25岁青年男性。肿瘤由纤维组织及血管构成,瘤体血管丰富,血管壁薄,缺乏弹性,容易受损而发生严重大出血。本病虽属良性肿瘤,但由于容易反复出血和侵及颅底、眼眶产生严重后果,故现症患者不合格。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反复阵发性鼻出血史,出血量多少,是否伴有不同程度的贫血;有无进行性鼻塞及耳鸣、耳堵、听力障碍、头痛等堵塞及压迫症状。
2)查体要点:鼻腔、鼻咽部可见表面光滑、质硬的红色肿物,触之易出血。
3)辅助检查要点:一般通过临床表现及鼻腔、鼻咽部检查即可诊断,必要时可做鼻咽部CT或MRI检查,进一步了解肿瘤大小、范围及颅底情况。
20.2.2.4
喉癌及下咽癌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声音嘶哑及声音嘶哑是否为持续渐进性,有无咽部异物感和咽痛,有无刺激性咳嗽和痰中带血。
2)查体要点:颈部触诊应仔细检查颈部淋巴结大小、活动度及与周围组织的关系。间接喉镜检查可有以下阳性发现:声带增厚,表面粗糙不平,颗粒状隆起,乳头状或菜花状肿物,声带运动受限或固定,溃疡,在喉部其他位置或下咽部出现新生物或溃疡。可疑病例应进一步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以明确诊断。
3)辅助检查要点:注意与以下疾病相鉴别,可疑病例需做纤维喉镜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
①会厌囊肿:是因腺管阻塞导致黏液潴留所形成的喉黏液囊肿,多位于会厌舌面,体检中行间接喉镜检查时经常遇到。小囊肿常无自觉症状,不需治疗,合格;囊肿较大者应做局部治疗,治愈后者合格。
②喉乳头状瘤:是喉部常见的良性肿瘤,发展缓慢,常见症状为声音嘶哑。本病有发生恶变危险,应及时手术,治愈者合格。肿瘤范围广、多次复发或恶性变者,不合格。
③声带小结:引起慢性喉炎的各种病因均可引起本病,尤其是长期用声过度或用声不当者易发生此病。早期症状为发声易疲劳和间歇性声音嘶哑,喉镜检查在声带游离缘前中1/3交界处可见局限性隆起。本病为良性病变,必要时可手术摘除,合格。
④声带息肉:声音嘶哑为主要症状,喉镜检查在声带游离缘前中1/3交界处有表面光滑、半透明、带蒂的新生物,确诊需组织病理学检查。经手术切除并经病理证实后者,合格。
20.2.2.5
中耳癌 较为少见,但预后不佳,平均5年生存率约为50%。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耳痛(早期症状)、外耳道内有血性分泌物(早期主要症状)、听力减退及张口困难等病史。张口困难早期可因炎症、疼痛而反射性引起颞颌关节僵直所致,晚期则多因癌肿侵犯颞颌关节所致。
2)查体要点:外耳道或中耳腔可见肉芽或息肉样组织,触之较硬,易出血,并有带血脓性分泌物;注意有无周围性面神经瘫痪,癌肿侵犯面神经引起同侧面神经瘫痪,可见患侧上下眼睑闭合不全、额纹消失、吹口哨口角漏气等体征。
3)辅助检查要点:可疑病例应作肿物活组织病理学检查,以明确诊断。
20.2.2.6 听神经瘤
为耳神经外科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占小脑桥脑角肿瘤的70%~80%,占颅内肿瘤总数的5%~10%。好发年龄为20~50岁。单侧患病居绝大多数,双侧听神经瘤仅占总数的4%左右。本病虽属良性肿瘤,但后果严重,若能完全切除可获得永久性治愈。现症患者作不合格结论。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肿瘤压迫耳蜗及前庭神经所致的表现,如头昏、眩晕、耳鸣、听力减退等;对出现渐进性听力减退但无其他原因(如外伤、中耳炎等)可解释者,应想到听神经瘤的可能。
2)查体要点:早期体征不明显,鼓膜多正常;晚期可出现小脑性共济运动失调、邻近颅神经受侵症状及颅内压增高表现,体检中一般不易遇到。
3)辅助检查要点:对可疑病例可根据诊断需要选择听性脑干反应(ABR)、MRI等检查,以进一步确诊。
20.3
注意事项
20.3.1
本条款的听力标准已很宽松,低于此标准者会因言语分辨率很低而导致交谈困难,影响社交能力,因此检查者应严格掌握本条款标准,不能自行放宽标准。
20.3.2
听力障碍的病因复杂,有些病因体检中一时难以明确,且体检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病因寻找治疗方法,故对听力障碍的病因或性质不必过分深究,能够根据耳语听力检查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即可。
20.3.3
如果发现阳性体征,尤其是新生物(肿物),一般可先对其进行描述,暂不作诊断和结论,待进一步检查(包括病理学检查)明确病变性质后结论。
21
关于其他严重疾病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本条款作为收底条款,其实际含义是:任何一个体检标准,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人体各系统各学科的疾病全部列入,对《标准》的把握应以不影响正常履行公务员职责为原则,能否为国家正常地、长久地工作,是否会因为治疗而延误工作,以及是否会影响他人,是考虑体检结论的出发点。对患有《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受检者,应由主检医生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趋势,会商录用机关后,作出科学、合理的体检结论。
另外,残疾和身高、相貌等身体条件方面的问题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也会遇到。现就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1)关于残疾:残疾是身体的一种显著的功能障碍,严重者将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以致不能独立生活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常见的残疾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肢体残疾,例如各种瘫痪(偏瘫、截瘫、四肢瘫等),肢体畸形,截肢后缺腿、缺手以及较严重的关节炎等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体运动障碍;另一类为特殊残疾,包括视力残疾(例如盲、视力低下)、听力残疾(例如聋、重听)、言语残疾(例如哑、失语)、精神残疾(例如各种精神病、智力残疾)等。后一类残疾由于影响到与健康人群的正常交流,故不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而对肢体残疾,《标准》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基于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则,肢体残疾考生只要病情稳定(不继续恶化)、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
体检时,医师要注意询问受检者致残的原因及有无残疾证,并在体检表中详细描述残疾肢体的部位、性质、功能,有残疾证者应在外科其他栏目中记录残疾证号码。
2)关于身高及外貌:《标准》中没有对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样是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并不是影响健康的严重疾病,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除了一些特殊职位对公务员有身体条件的要求(须经录用单位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示)外,在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能仅以身高、相貌为由作出不合格结论。但如果是因疾病原因对身高、相貌等造成影响,是否属体检合格则应按照第二十一条所述原则,根据疾病的性质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侏儒症,是由于垂体分泌生长素不足造成的,属于内分泌疾病,治疗困难,应按体检不合格结论。
附录A 血压常用值毫米汞柱与千帕对照表
kPa
|
mm Hg
|
kPa
|
mm Hg
|
kPa
|
mm Hg
|
kPa
|
mm Hg
|
kPa
|
mm Hg
|
kPa
|
mm Hg
|
4.1
4.3
4.5
4.7
5.0
|
31
32
34
35
38
|
8.1
8.3
8.5
8.7
9.0
|
61
62
64
65
68
|
12.1
12.3
12.5
12.7
13.0
|
91
92
94
95
98
|
16.1
16.3
16.5
16.7
17.0
|
121
122
124
125
128
|
20.1
20.3
20.5
20.7
21.0
|
151
152
154
155
158
|
24.1
24.3
24.5
24.7
25.0
|
181
182
184
185
188
|
5.1
5.3
5.5
5.7
6.0
|
38
40
41
43
45
|
9.1
9.3
9.5
9.7
10.0
|
68
70
71
73
75
|
13.1
13.3
13.5
13.7
14.0
|
98
100
101
103
105
|
17.1
17.3
17.5
17.7
18.0
|
128
130
131
133
135
|
21.1
21.3
21.5
21.7
22.0
|
158
160
161
163
165
|
25.1
25.3
25.5
25.7
26.0
|
188
190
191
193
195
|
6.1
6.3
6.5
6.7
7.0
|
46
47
49
50
53
|
10.1
10.3
10.5
10.7
11.0
|
76
77
79
80
83
|
14.1
14.3
14.5
14.7
15.0
|
106
107
109
110
113
|
18.1
18.3
18.5
18.7
19.0
|
136
137
139
140
143
|
22.1
22.3
22.5
22.7
23.0
|
166
167
169
170
173
|
26.1
26.3
26.5
26.7
27.0
|
196
197
199
200
203
|
7.1
7.3
7.5
7.7
8.0
|
53
55
56
58
60
|
11.1
11.3
11.5
11.7
12.0
|
83
85
86
88
90
|
15.1
15.3
15.5
15.7
16.0
|
113
115
116
118
120
|
19.1
19.3
19.5
19.7
20.0
|
143
145
146
148
150
|
23.1
23.3
23.5
23.7
24.0
|
173
175
176
178
180
|
27.1
27.3
27.5
27.7
28.0
|
203
205
206
208
210
|
附录B 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
旧法记录
5分记录
|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0
1
2
|
旧法记录
(手指/cm)
5分记录
|
6 cm
2.1
|
8
2.2
|
10
2.3
|
12
2.4
|
15
2.5
|
20
2.6
|
25
2.7
|
30
2.8
|
35
2.85
|
40
2.9
|
45
2.95
|
|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50 cm
0.01
3.0
|
60
0.012
3.1
|
80
0.015
3.2
|
1 m
0.02
3.3
|
1.2
0.025
3.4
|
1.5
0.03
3.5
|
2
0.04
3.6
|
2.5
0.05
3.7
|
3
0.06
3.8
|
3.5
0.07
3.85
|
4
0.08
3.9
|
4.5
0.09
3.95
|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0.1
4.0
|
0.12
4.1
|
0.15
4.2
|
0.2
4.3
|
0.25
4.4
|
0.3
4.5
|
0.4
4.6
|
0.5
4.7
|
0.6
4.8
|
0.7
4.85
|
0.8
4.9
|
0.9
4.95
|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1.0
5.0
|
1.2
5.1
|
1.5
5.2
|
2.0
5.3
|
|
|
|
|
|
|
|
|
附录C 实验室检查相关要求
C1 检验科操作程序
[基本条件]
1.工作环境、设备条件应达到本地区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的要求(或参照《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的要求)。
2.室内各专业设置合理,符合院内感染管理要求。医疗废弃物的管理达到本地区卫生部门对医院废物处理的要求(或参照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留有原始记录。
3.室内温、湿度达到所用设备的要求。
4.根据检测项目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项目名称、实验原理、实验方法、质量控制、操作步骤、计算方法、临床意义),并适用于操作。
5.应用的设备、试剂应有国家许可的证明文件(许可证、注册证、经销证),试剂存放应符合要求,使用仪器定期校准。
6.实验前(中)应做各检测项目的室内质控,参加部(市)级室间质评,成绩合格。
7.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实验前准备]
1.查看并记录当日工作环境的温度、湿度;冰箱的温度;试剂的使用期限(按要求存放在相应的冰箱中)。
2.根据各单位设备要求及所检测的项目,正确采集相应的样品。
3.血常规,采血后2小时内完成检测;尿常规,留取标本后1小时内完成检测;生化项目,血清样本置2~8°冰箱内保存,24小时内完成检测;免疫项目,血清样本置2~8°冰箱保存,48小时内完成检测。
4.填写标本接收(采集)、拒收记录(包括:数量、状态、时间、接收人)。
[实验中测定]
1.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做检测项目的室内质控。记录原始结果并存档(通过—运行;失控—寻找原因—通过—运行;失控—寻找原因—不通过—停机—求助)。
2.输入(记录)各种检测信息。
3.按标准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实验后分析]
1.输出(计算)结果,审核后无误,即可发放报告。报告单应有检验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验项目的中英文对照、参考值范围,异常结果应有标示。
2.横、纵项审核,有疑问—复查—沟通—记录处理结果。
3.所有原始资料备份(记录)、存档备查。
C2 采血室操作规程
[应备物品]
一次性负压真空采血器(管、针、贴、架)或注射器,治疗巾(一次性纸巾),止血带,碘酒、酒精或碘伏,棉签(棉球),放置采血后废弃物(针头、注射器等)的专用回收容器,紫外线灯,以及污物桶等。
[操作步骤]
1.抽血室护士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规程,熟练业务。
2.抽血前,护士要洗手、戴口罩、帽子、乳胶手套。
3.在试管上标明受检者的姓名或顺序号,并仔细核对,严防差错。
4.采血前检查穿刺针头是否平滑,试管皮塞是否有松动、裂缝。
5.仔细选择受检者血管,尽量穿刺左上肢,常用肘窝部贵要静脉、肘正中静脉、头静脉及前臂内侧静脉。
6.在穿刺部位肢体下放治疗巾(或一次性纸巾)、止血带。
7.消毒穿刺部位。以进针点为中心,消毒范围大于5 cm。
8.在静脉穿刺部位上方约6 cm外扎止血带,嘱受检者握紧拳头,使静脉充盈显露。
9.穿刺针头斜面向上,呈15~30°角穿刺,见回血后,插入负压真空采血管至所需血量,放松止血带,以采血贴、棉签或棉球压住针孔并拔出针头。
10.嘱受检者继续压迫针孔3~5分钟,勿揉搓针孔处,以免穿刺部位瘀血。
11.需要抗凝的血标本要上下轻柔摇匀6~8次,放入采血架后及时、安全送检。
12.若一次穿刺失败,重新穿刺需更换部位。
[消毒隔离、预防交叉感染措施]
1.每日定时开窗通风。
2.每日定时用紫外线消毒采血室30~60分钟。
3.每日清洁桌椅和地面,必要时用有效的消毒液擦拭。
4.被血液污染的台面、地面要及时用高效消毒剂擦拭。
5.碘酒、酒精或碘伏应密闭存放,容器每周消毒并更换2次;建立物品消毒有效期登记,并认真做好记录,以确保无菌物品的有效性。
6.受检者要做到一人一针一巾一带。
7.医用废弃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C3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必备条件
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包括艾滋病毒抗体筛查,因此承担此项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根据卫生部1997年下发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初筛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人员条件]
有3名以上(含3名)医技人员,其中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含1名),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2年以上(含2年),接受过国家或省级HIV抗体确认中心举办的HIV抗体检测学习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场所及设备条件]
有独立的实验用房(或至少有专用的检测台),污染区和清洁区要分开。从我国HIV抗体检测工作发展要求,要根据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测定来考虑所需的检测器材,包括酶标读数仪和洗板机,精确的移液器,专用的普通冰箱、低温冰箱、离心机,各种消毒与污染处理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恒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