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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2011-05-13 11:17阅读:
有时候在评估的时候会发现一些期后事项。所谓期后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后至报告提交日之间,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发生的已经确认的事项。当确认期后事项发生时,根据情况不同,有可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一些调整。


根据评估技术原则中的评估时点原则,评估的时候,需要确定评估基准日。确定了这个时点,就固定了市场条件,如果不确定评估基准日,则市场条件的变化会引起评估值的变化。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某些期后事项进行调整呢?是因为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中,有一条预期收益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是资产评估的基础,是一切资产价值的本质。


“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够为其拥有者或者控制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资产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它能够为其所有者或者控制者带来的预期收益量的多少。”——《资产评估》


因此,如果因期后事项的影响,某项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发生了变化,就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例一:企业有一件产品。这件产品在评估基准日时确实存在。但是在基准日后,它由于生产事故被损毁,且残值无法回收(假定)。于是当我们已经确认该产品损毁时,就应该将其评估值确认为零。为什么确认为零?因为我们已经知道,这件产品无法再给企业带来任何收益。
但是,如果这件产品在期后没有损毁,而是被正常出售,就不能做这种处理(假设期后市场条件无较大变化)。因为如果产品的出售是符合当时市场条件的,
则出售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产品的经济效益可以实现,则应该根据评估时点原则,以基准日时的市场条件为基础,对其进行正常评估。


那么,如果该产品被无偿赠送,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也应该将其评估为零。原因如下:
1)该产品的赠送不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也没有给企业带来可见的效益。
2)如果赠送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某种好处,比如改善与客户或者主管部门关系,则这种收益属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应该通过商誉体现,在成本法中,这种收益是无法体现的。因此应将其评估为零。
又有人问,那么期后某些资产,如现金等,也有可能流出,为什么不将期后流出现金的数量评估为零?这是因为该部分现金参与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它因素共同作用,给企业带来了收益。所以这种参与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流出,一律不参照期后的变化调整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


于是,我们又可以推论,当基准日后,市场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应该参照变化后的市场条件,对企业的资产作价、预期收益等进行调整。


例二:我们常用WACC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模型确定收益法中的折现率。其中涉及到公司有息负债的成本和比例。如果有息负债在期后发生了变化,那么应当参照这种已经发生的变化,对基准日时的有息负债成本和比例进行调整,来计算出折现率。
其理由是,该期后事项实际已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净资产产生了影响。而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也要求,如果基准日后发生重大事项的话,要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这就是应该考虑的重大期后事项。
需要更详细阅读的请猛击下面俩链接,别人写的:
http://bbs.esnai.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bbs.esnai.com/thread-3570506-1-1.html
http://www.51kj.com.cn/news/20060719/n70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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