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2 GrantThorntonTax
精彩内容概要
我国税收监管形势日趋严格,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积极回应国际税收热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其成果报告的宣讲会上更是强调了“高科技企业低回报不可接受”的观点,这无疑对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文:
由于企业所得税改革,先前的许多税收优惠被一一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则被保留下来,成为了如今为数不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因手握重要无形资产又享受着优惠税率,自然而然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观察的对象。综合来看,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职能定位和利润水平的错配
集团产业链中被赋予的职能定位以及实际中所创造的价值,与企业最终所得到的回报和利润水平不匹配,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没有达到常规预期的现象发生。
例如,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承担研发、生产以及境内销售的职能,但集团将其定位为合约加工商,致使其长期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2010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税务机关经调查向该公司提出质疑,而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就本案来说,企业一边享受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一边还以合约生产商的定位获取较为简单的加工利润,这一明显的定位与利润不匹配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同样的,该企业所承担的销售职能,与其作为合约生产商在成本基础上获取较低的回报也存在错配;另外,该企业在分销和研发活动中可能会创造的当地无形资产也未能在其获得的回报中得到完全的体现。
2、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向关联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已经承担研发功能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理应拥有部分或全部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应再支付该技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某跨国集团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A从事生产。A公司逐步开展研发,并于2011年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2年跨国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子公司B,B公司成立后便与A签订研发协议,并要求A支付特许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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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监管形势日趋严格,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积极回应国际税收热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其成果报告的宣讲会上更是强调了“高科技企业低回报不可接受”的观点,这无疑对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文:
由于企业所得税改革,先前的许多税收优惠被一一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则被保留下来,成为了如今为数不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因手握重要无形资产又享受着优惠税率,自然而然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观察的对象。综合来看,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职能定位和利润水平的错配
集团产业链中被赋予的职能定位以及实际中所创造的价值,与企业最终所得到的回报和利润水平不匹配,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没有达到常规预期的现象发生。
例如,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承担研发、生产以及境内销售的职能,但集团将其定位为合约加工商,致使其长期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2010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税务机关经调查向该公司提出质疑,而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就本案来说,企业一边享受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一边还以合约生产商的定位获取较为简单的加工利润,这一明显的定位与利润不匹配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同样的,该企业所承担的销售职能,与其作为合约生产商在成本基础上获取较低的回报也存在错配;另外,该企业在分销和研发活动中可能会创造的当地无形资产也未能在其获得的回报中得到完全的体现。
2、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向关联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已经承担研发功能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理应拥有部分或全部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应再支付该技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某跨国集团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A从事生产。A公司逐步开展研发,并于2011年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2年跨国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子公司B,B公司成立后便与A签订研发协议,并要求A支付特许权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