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如果境外中间层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减资退出,这样的行为是否视同7号文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呢?
詹:算。
岳:原来中间层公司有3个股东,现在只剩下2个,中间层的股本规模也减少了。
詹:总之,减资、回购,现在在国内都当股权转让算的。做不做7号公告,自己判断,7号公告也没有要求必须做。 ?
岳:现在两派观点相持不下:认为减资过程中并没有存在受让方,也不存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主张是的,认为减资后存续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比例提高了,而且退出时原股东已经从中间层公司拿到了相应的投资所得。
个人认为这种投资所得不能算股权转让所得吧,可能认为享有中间层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投资收益)。
听说7号文草稿时,有提到“减资、回购”等字眼,但是后来用了笼统的“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的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貌似这个口子开的很大。
詹:空间并不大,这个事如果税局判断,基本上都会认为是间接转让。有这样的案例,受让方先增资进来,然后对老股东定向分红,然后老股东以票面价值撤资,然后主张不构成间接转让。
张:税局肯定认为是,实际例子已经有啦。
林:先想想不跨境的减资,就明白了。有增值税应该征。
岳:在国内的减资过程中,有股东退出,他从被投资主体取得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那应该算是投资所得,而
詹:算。
岳:原来中间层公司有3个股东,现在只剩下2个,中间层的股本规模也减少了。
詹:总之,减资、回购,现在在国内都当股权转让算的。做不做7号公告,自己判断,7号公告也没有要求必须做。 ?
岳:现在两派观点相持不下:认为减资过程中并没有存在受让方,也不存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主张是的,认为减资后存续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比例提高了,而且退出时原股东已经从中间层公司拿到了相应的投资所得。
听说7号文草稿时,有提到“减资、回购”等字眼,但是后来用了笼统的“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的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貌似这个口子开的很大。
詹:空间并不大,这个事如果税局判断,基本上都会认为是间接转让。有这样的案例,受让方先增资进来,然后对老股东定向分红,然后老股东以票面价值撤资,然后主张不构成间接转让。
张:税局肯定认为是,实际例子已经有啦。
林:先想想不跨境的减资,就明白了。有增值税应该征。
岳:在国内的减资过程中,有股东退出,他从被投资主体取得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那应该算是投资所得,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