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执法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 专家称授权执法应有法律依据
2014年10月21日19:0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证券执法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 专家称授权执法应有法律依据
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委托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证券市场上引起高度关注,记者就此采访多位专家学者,他们在肯定证监会的做法的同时称,证监会授权交易所执法应有法律依据,证券法正在修订,应当在证券法中对此予以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委托交易所取证
依据《委托规定》,证监会采取专项委托或者一事一委托,委托沪深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以及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委托沪深交易所以证监会的名义办案,办案人员与证监会调查人员一样,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案件调查相关规定,同时,有权采取证券法、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调查手段。但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交易所在受托实施案件调查,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调查终结,交易所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由证监会依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查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授权委托调查应有据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薛刚凌教授称,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办案,调查取证后果由证监会承担,属于委托代理。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使证券执法的权力,要委托交易所,应有法律依据。
她同时称,目前行政部门将自己的部分权力委托专业机构行使比较普遍。比如,医药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对于药品功效的说明、对食品卫生状况的认定,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签定。从依法行政角度看,所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为,不能随意私自授权。
她认为,证监会在委托交易所办案时,应对办案人员的权限进行分类,办案人员欲行使受限调查权时应履行的程序亦应当明确。对于办案人员提供的证据,证监会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办案人员参与,对其证据进行听证。必要时要求其对所采证据进行说明,使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能够了解,行使自己的申辩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
2014年10月21日19:0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证券执法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 专家称授权执法应有法律依据
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委托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证券市场上引起高度关注,记者就此采访多位专家学者,他们在肯定证监会的做法的同时称,证监会授权交易所执法应有法律依据,证券法正在修订,应当在证券法中对此予以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委托交易所取证
依据《委托规定》,证监会采取专项委托或者一事一委托,委托沪深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以及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委托沪深交易所以证监会的名义办案,办案人员与证监会调查人员一样,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案件调查相关规定,同时,有权采取证券法、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调查手段。但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交易所在受托实施案件调查,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调查终结,交易所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由证监会依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查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授权委托调查应有据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薛刚凌教授称,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办案,调查取证后果由证监会承担,属于委托代理。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使证券执法的权力,要委托交易所,应有法律依据。
她同时称,目前行政部门将自己的部分权力委托专业机构行使比较普遍。比如,医药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对于药品功效的说明、对食品卫生状况的认定,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签定。从依法行政角度看,所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为,不能随意私自授权。
她认为,证监会在委托交易所办案时,应对办案人员的权限进行分类,办案人员欲行使受限调查权时应履行的程序亦应当明确。对于办案人员提供的证据,证监会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办案人员参与,对其证据进行听证。必要时要求其对所采证据进行说明,使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能够了解,行使自己的申辩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