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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法角度看《第一滴血》中兰博的罪行

2009-09-09 19:37阅读:
原载本人校内(2008.12.22)
从我国刑法角度看《第一滴血》中兰博的罪行
今晚影视鉴赏最后一次课,老师安排看了八十年代反映越战老兵回国后悲惨生存状态的美国电影《第一滴血》。史泰龙饰演的兰博一个人对抗了一整个州的警察,超级精彩!当然,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整个过程中,兰博的许多行为有犯罪的嫌疑。就从他被带回警察局询问开始吧!
1、脱逃罪。兰博被带回警察局,警长告诉他明天会被法官宣判坐牢,这应该算是刑事拘留了。所以,兰博属于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求,加上此后的脱逃行为,完全构成脱逃罪。
2、抢夺罪。兰博打倒所有警察,逃出警察局,把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拉下了摩托车,并骑上他的车夺路而去。由于没有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所以仅仅是抢夺,而不是抢劫。
3、故意毁坏财物罪。兰博在骑着抢夺来的摩托车到山区后,将属于他人财物的摩托车故意撞毁在岩石上。
4、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兰
博从悬崖上跳下来后,向正朝他射击的直升机(民用)扔了一块石头,正好砸中。由于驾驶员受到惊吓,导致当时扶在门口射击的副警长坠落身亡。由于兰博主观上对副警长的死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他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故意杀人(间接)的想像竞合犯,择一从重处罚,定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5、非法持有枪支罪。兰博在副警长坠落身亡后,捡起了他的枪。
6、故意伤害罪。在树林中躲避警长等人的抓捕时,兰博接连打伤多人。
7、抢劫罪。兰博在从煤窑里逃出后,跳到了一辆军车上,用刀架在驾驶员的脖子上,并在了解到车上装载的是M16等军械后,将驾驶员推下车。符合抢劫罪的一系列特征,并且具有“抢劫军用物资”的加重情节。
8、交通肇事罪。兰博驾驶军车企图进入小镇,不顾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强行冲卡,撞毁了好几辆警车,已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9、爆炸罪。兰博驾驶军车首先来到加油站,并将加油站炸毁,用以引起混乱。在这里,由于危害巨大,应该已经符合刑法115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了。
10、破坏军用物资罪。兰博在引爆加油站后,也将那辆军车连同里面的大部分枪械一起炸毁。
11、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前往警察局的途中,为了不暴露自己,兰博接连打爆了好几个变压器,造成小镇上大面积停电,已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2、故意杀人罪(中止)。兰博闯入警察局,将警长打成重伤,正欲结果他时,越战时他的指挥官上校对他进行了劝阻。之后,兰博放下了枪。由于属于主观上的原因而放弃犯罪,应该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当然,兰博最后还有一个自首行为。
说了这么多,大家看看怎么给兰博量刑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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