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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初中学生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管理办法

2015-05-23 10:55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初中学生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制度,切实提高初中体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根据《南通市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学生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是初中学生体育学科学业水平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学生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两部分,是对初中学生在校期间体育学习情况的评定(下面简称“过程性测试”)。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初中学校过程性测试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学校过程性测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试内容
  第四条 过程性测试对象为所有初中在校学生。
  第五条 每学期过程性测试测试内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学生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不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只进行1000米(男)/800米(女)项目测试。过程性测试各学期测试内容(见表1):
表1:初中学生各学期过程性测试内容
测试内容
七年级
第一学期
七年级
第二学期
八年级
第一学期
八年级
第二学期

九年级
第一学期
九年级
第二学期
《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测试





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





1000米(男)/
800米(女)







  第六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内容为体重指数、肺活量、50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男)/800米(女)。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生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每学期测试3个项目,其中必测项目1项,选测项目2项。必测项目为1000米(男)/800米(女),选测项目为体能素质类和运动技能类各1项。学校每学期可供学生选测的体能素质类和运动技能类项目各不少于3项。学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选测项目和方法按《2014届及往后初中毕业生体育素质与运动技能项目测试方法与规则》(通教体艺〔2013〕2号)执行。
  第八条 除1000米(男)/800米(女)项目外,每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和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选测项目不得重复;各学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选测项目不得重复。(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例外)
第三章 测试组织
  第九条 过程性测试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校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及时纠正测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测试前,要制定每学期过程性测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要组织学生做好测试项目的自主选择与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测试前,要认真组织学生体检。要对测试场地、器材(械)、与测试相关的配套辅助设备等,落实专人进行全面的安全、卫生检查验收,要完善现场测试医务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测试时,学生着装(衣、鞋)必须符合运动安全卫生规范,不得穿钉鞋、凉鞋和非运动皮鞋;要在体育教师指导下充分做好准备活动,服从测试人员的指挥,遵守测试现场纪律,认真参加所有项目的测试。
第四章 成绩记取与公示
  第十三条 过程性测试体育成绩以满分30分计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总分。具体分值划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满分14分,划分等级为优秀14分,良好13分,及格12分,不及格11分;学生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满分16分,三学年共16项,每项合格1分,不合格0.5分。
  第十四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每学期根据学生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有一个学期成绩达到优秀(良好)且其余各学期成绩达到及格者,即按优秀(良好)记分;成绩达到优秀或良好等级之后,如果下一学期测试不及格,则降级记分(申请免试和减试的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项目的评价标准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公布。
  第十六条 过程性测试可与国家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机结合。国家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可作为过程性测试成绩,但过程性测试成绩不可作为国家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第十七条 每学期过程性测试完成后,学校要将测试成绩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如没有异议,公示后再将测试成绩数据上报到系统平台。
  第十八条 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过程性测试成绩分数合成后,学校须向学生公示三学年过程性测试各单项成绩和得分,并经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学生、家长、教师对测试结果如存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对学校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仲裁并最终认定。
第五章 数据上报与管理
  第二十条 过程性测试成绩管理系统采用分级权限管理和时效控制管理方式,实行每学期上报制,学校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测试,并上报到“南通市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过程性测试成绩各学期测试和上报截止时间(见表2):
表2:测试和上报截止时间
时间
学期
测试时间
上报时间
《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测试
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
《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测试
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
七年级
第一学期
与国家同步
12月31日
与国家同步
1月15日
七年级
第二学期
5月31日
5月31日
6月15日
6月15日
八年级
第一学期
与国家同步
12月31日
与国家同步
1月15日
八年级
第二学期
5月31日
5月31日
6月15日
6月15日
九年级
第一学期
与国家同步
12月31日
与国家同步
1月15日
九年级
第二学期
3月20日
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在当学期未完成补测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要完成该类学生之前学期的过程性测试补测和成绩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须明确专职数据管理员,负责体育中考过程性数据的审核与管理工作。数据管理员三年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修改或补录过程性测试成绩的,需提供学生名单、对应修改或补录原因,相关佐证材料,经体育教师、班主任、校领导签字确认,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数据管理员进行修改或补录。
第六章 特殊学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过程性测试免试、减试及缓试的必须经所在学校审核认定。学校要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以备教育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省、市迁入本地就读学生:初中各年级从外省、市迁入本地就读学生,在转入的当学期,由学校组织补测之前所有学期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成绩。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转入的当学期补测一次,作为之前所有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在转入的当学期补测之前学期的所有测试项目,其中1000米(男)/800米(女)只补测一次,作为之前所有学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中1000米(男)/800米(女)项目测试成绩。
  所有补测项目分别对照补测所在学年段《国家学年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和平时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评分标准记取成绩。
  第二十七条 免试学生: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按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总分30分计入中考总分;对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按体育学科学业水平过程性测试总分30分的80%计入中考总分。
  第二十八条 减试学生:因先天或后天造成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过程性测试可申请减试,减试一项,按该项80%的分值记取成绩。
  第二十九条 缓试学生:因意外伤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过程性测试,可申请缓试。所在学校应组织一次集中补测。在补测时间内仍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缓试一项,按该项50%的分值记取成绩;全部项目缓试,过程性测试按不合格记取成绩。无故不参加测试的学生,该项为零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南通市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诚信、安全”的原则,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局与学校校长要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校长与校测试组成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家长在测试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测试前学校要把体育考试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分标准等,向学生、家长、教师公示。在过程性测试现场须有当地行风监督员、教育纪检及监察人员和家长代表现场督测,对测试结果须有督测人员代表和校长签字,学校盖章方可生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领导小组要测试成绩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认定,如有差错应责令学校重新组织测试。校长须在每学期的过程性测试成绩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对上报数据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为每位学生建立完善的测试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市内转学的学生,转出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档案资料密封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部门才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应同时接收学生档案。学校要完整保留好测试底单,以备市、县(市、区)教育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学校上报测试成绩进行严格督查。每学期根据学校上报测试成绩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对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优秀率排名前五名的学校实行必检制,对其他学校实行抽检制,凡是成绩浮动在10%以上的学校,认定其上报成绩无效,责令学校重新组织测试,并追究校长和相关测试人员责任。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进行抽检和认定。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在测试过程中,凡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擅自修改学生成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取消当事人、校长和学校当年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当事人和校长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五年内不得参与测试工作,五年内绩效考核中不能评优评先,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五年内在现有职称降一级聘用,并在当年绩效考核中扣发一定量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通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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