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知抵押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本题中,作为债权人的辽西公司占有着电脑,但辽西公司扣留电脑并非是与辽东公司约定的,所以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是行使抵押权,所以选项A错误。
2.关于选项B,《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知动产质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动产质权的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知抵押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本题中,作为债权人的辽西公司占有着电脑,但辽西公司扣留电脑并非是与辽东公司约定的,所以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是行使抵押权,所以选项A错误。
2.关于选项B,《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知动产质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动产质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