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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物抵债时的税收筹划

2011-04-05 12:45阅读:
5.企业以物抵债时的税收筹划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日益增多,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受其累。这部分资产不仅价值高估,而且对接受抵债物的企业用处不大,因而不能通过计提折旧等方式抵税,只能早日设法变现。在变现过程这部分资产不仅要遭受资产减值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等费用,同时债务企业在此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该部分资产在抵债、变现过程中的税负,减少损失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就不同的抵债资产在抵债和变现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作一简单分析。
  一、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时的筹划
  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
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贷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下同),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二、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抵债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于以上规定,企业在转让旧资产时便有了筹划空间。假设将上例房产改为原值3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其他所有条件都不变的话,在上述第一种方式下甲企业的税负为:增值税2500÷(14%)×4%×50%=48.0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8×10%=4.81万元,总税负52.89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增值税2000÷(1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1万元。
  乙企业在第一种方式下应对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尽量使用或经营租赁一段时间,以便符合上述规定。这时增值税2000÷(1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1万元,第二种方式下不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采用第二种方式甲企业可减轻税负10.58万元,乙企业可减轻税负42.31万元。
  由于该筹划能同时减轻双方的税负而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间就非常大。同时由于对双方都有利,因而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该项资产的及早变现,也有利于乙方尽早盘活资产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6.企业投资别忘了纳税筹划
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员工4000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附近许多村民经常堵住厂区大门不让工人上班,工厂生产受到很大影响。此事曾惊动过各级领导,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达10万元。
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该集团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该集团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设,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1.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A村村委会,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将准备支付给A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此方案的好处有三: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和(财税字[1996]20号)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鄂国税《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1999]155号)明确指出,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三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
  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使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该厂获得1 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该集团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墙体材料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二是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了书面申报材料;三是认真填写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同时提出具体的文字分析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技术指标、技术标准情况和利用效率等,在文字材料中还附上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以及产品销售及效益的分析预测情况等;最后,该厂生产的“免烧空心砖”经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审定并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然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了免缴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其相关材料,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
  通过以上程序,该集团兴办的墙体材料厂顺利获得了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该集团的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墙体材料厂还有发展壮大的计划。
7.巧妙筹划运费可以降低税负
办企业,搞经营,没有不接触运费的,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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