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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从“八辟”到“八议”

2009-12-06 00:08阅读:
唐律中关于“八议”首先阐述了其产生的根源“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于是我查找了有关西周的“八辟”的规定,《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但是“八辟”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原则,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汉代时期将“八辟”改成为“八议”,直至三国时期的曹魏总结了前朝的经验,将“八议”制度正式纳入其制定的魏律之中。以后的朝代就继承和延续了这一制度,北朝将“八议”进一步具体化,直至到唐律中将“八议”的制度完备体系化。
关于“八议”制度有着很多的内容,其透露的是一种特权法律的思想。疏义中说到:“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也就说法律对于“八议”范围内的人触犯法律的行为不是遵循一般的普通法律的规定处理,而是由一套特殊的规则“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从早期的“八辟”开始,那时的贵族就享有区别于普通人犯罪的法定宽宥、减免刑、执行法定程序等特权。到唐律中则给予了“八议”对象的特权包括:1、所犯流以下罪的,可据常律减一等处罚;2、所犯死罪的,则适用特别程序,即上面提到的奏请、议犯。但是,唐律规定了“八议”中还是有一类人是不享有这样的特权的,那就是所犯为十恶重罪的八议之人。
关于八议对象的问题,从西周的“八辟”到唐代的“八议”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西周实行的是一种世卿世禄制的官员委任制度,因此其官员都是所谓的贵族,而贵族则是纯粹通过血缘或继承来判定的。只是《周礼》在说明八议作用中提及的丽邦法的邦法是指西周专门适用于官吏的法律,所以说,我们所讲的贵族其范围还是大于官员的,只是大多数贵族同时又有官员的身份。但到了唐律中所议的对象就不再是简单的贵族或者是官员,而是那些“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之人,也就是贵族的一部分加之官员的一部分,而这些人的确定最终还是归于皇帝本人的取舍。
上述的从“八辟”到“八议”变化的脉络让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的规定随着统治者的进一步中央集权后,更为专制,更明显地反映出八议的实质是将一种特权赋予那些忠于维护政权长期稳定的人。这样的特权从整体效果而言,对于那些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人,这样的特权更多的是带来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毕竟“八议”之
列的人犯罪的机率应当不高,当然一旦触犯了法律,对其也有着实质的恩惠。于是,这一制度也能激励更多的人去为得到这样的一种特权而努力,那么皇权的稳固就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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